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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環境保護交流與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臺灣日本關係協會會長邱義仁與公益財 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於東京簽署;並自一百零八年十 月三十日生效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以下簡稱「雙方」
)體認到環境問題之重要性,為使雙方之環境交流與合作對提升臺日環境
保護及加強對區域環境採取措施做出貢獻,依據 1972 年 12 月 26 日簽
訂「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設駐外辦事處協議書」第 3 條
第 7 款及 2010 年 4 月 30 日簽訂「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
會於 2010 年之強化台日交流合作備忘錄」第 7 條,就下列事項,共同
努力獲得必要之相關主管機關同意。

1.雙方為增進臺日間相互友好,努力強化環境領域之合作與交流,包括環
境教育、環境影響評估、空氣品質管制與監測、海洋污染防治、廢棄物
管理(含資源回收)、氣候變遷減緩及調適、環境標章、環境法制、毒
性化學物質管理、土壤污染整治等。
2.雙方除每年 1 次或每 2 年 1 次,定期輪流於臺灣或日本舉辦「臺
日環境會議」,必要時可隨時舉行專家交流會議。
3.本瞭解備忘錄自雙方簽署日生效,任一方協會得於 90 天前以書面通知
他方協會終止。另,本備忘錄之修正得由雙方以書面協議進行。
4.本瞭解備忘錄未記載事項及所訂事項有疑義或另訂其他交流與合作細則
等時,由雙方協議之。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及日文繕製一式兩份,兩種文本同一作準,由兩會代
表於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東京簽署,以昭信守。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 公益財團法人
代表 日本台灣交流協會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邱義仁) (大橋光夫)
(會長) (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