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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美國在台協會間有關建立衛星監測海上油污染技術合作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及十月九日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代表高振群與美國在臺協會(AIT) 施藍旗(Barbara J. Schrage)簽 署;並自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生效

 
第一條–範疇
本協定提供一個架構,由美國在台協會(AIT) ,透過其指定代
表–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NOAA),在油污外洩檢測、監測
和分析之領域內,提供技術、科學協助及緊急運用支援,予駐美
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 ,透過其指定代表–國立中央
大學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CSRSR) 。此外,駐美國台北經濟文
化代表處,透過其指定代表–國立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
(CSRSR) ,本協定提供一個架構,提供技術與科學協助,以及
數量有限的福衛二號衛星影像,予美國在台協會(AIT) ,透過
其指定代表–美國國家海洋及大氣管理局(NOAA)。
第二條–授權
本協定依據 1979 年 4 月 10 日之台灣關係法、公法 96-8 (
編號 22 USC 3301 及其後續相關所有文件)而簽訂。
第三條–背景與目標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透過其指定代表–國立中央大學太
空及遙測研究中心,與美國在台協會,透過其指定代表–美國國
家海洋暨大氣總署,進行衛星監測及分析海洋油污,以降低溢油
污染損害,並協助政府當局執行污染控制措施。一方面,美國在
台協會透過其指定代表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強調這項工作的
重要性,衛星影像應用於深水地平線溢油事件相當的有效,將此
資源告知大眾有關計畫相關應變,減輕油污所造成的損害。
另一方面,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則透過其指定代表國立中
央大學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強調重大溢油事件影響台灣沿海周
邊環境和生態的重要性。
美國在台協會,透過其指定代表–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在
使用合成孔徑雷達(SAR) 圖像來檢測在海洋油污方面擁有相當
豐富的經驗。此外,大部分油污相關的專業檢測知識與開發工作
皆依賴此項技術。美國在台協會,透過其指定代表–美國國家海
洋暨大氣總署的分析,使用圖像大小為 24 x 7x 365,與其影
像的離線備份功能落實,即能確保業務的連續性。然而,美國在
台協會,透過其指定代表–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在高解析可
見及多光譜衛星油污偵測的技術有限,並且無相對應的新式計算
法。因此,為了取得有限的高解析度衛星影像,可藉由如福衛二
號系列的取像,配合使用可見及多光譜影像技術支援海上的溢油
偵測。
相對地,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其指定代表–國立中央大
學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在使用可見/多光譜衛星影像於海洋油污
偵測上具有相當豐富的經驗。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其指
定代表–國立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亦積極開發新式計算
法與其他工具以加強此偵測的進行。另外,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其指定代表–國立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福衛二
號的衛星影像也提供各種資源支援油污分析的操作。然而,駐美
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其指定代表–國立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
研究中心在使用合成孔徑雷達(SAR) 於油污偵測上的計算法與
技術仍有限,此外,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其指定代表–
國立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小幅 8 x 5 操作油污分析
群組的使用可在需要時應用 24 x 7 支援大規模的溢油事件。
本協定的目標是加強油污處理作業,透過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
表處,其指定代表–國立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與美國在
台協會,其指定代表–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的合作,發揮各
自長處,建立互惠的工作關係。
第四條–合作項目
美國在台協會,透過其指定的代表–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
同意以下幾點:
A.提供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其指定代表–國立中央大學
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以衛星影像為基礎進行油污檢測,配合
應用合成孔徑雷達(SAR) 於衛星油污偵測的教育訓練,並幫
助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其指定代表–國立中央大學太
空及遙測研究中心共享計算法,建立運用以合成孔徑雷達為基
礎油污偵測的算法。
B.透過電話或電子郵件提供「第二意見」,並要求任何可能顯示
出油污的 SAR 影像。
C.在重大緊急事件,提供所要求的協助與備份,並透過駐美國台
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其指定代表–國立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研
究中心有效延期其包含範圍。
D.提供關於國際災害憲章的技術諮詢(正式命名為 Charter On
Cooperation To Achieve The Coordinated Use Of Space
Facilities In The Event Of Natural Or Technological
Disasters) 以協助降低重大溢油事故的發生。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透過其指定的代表–國立中央大學
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同意以下幾點:
A.提供美國在台協會,其指定代表–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
辦理使用可見/多光譜成像的基礎衛星影像監測油污及共享算
法使用的教育訓練,以及美國在台協會,其指定代表–美國國
家海洋暨大氣總署建立及使用任何可見光/多光譜油污檢測算
法、程序或工具。
B.透過電話或電子郵件提供「第二意見」,並要求任何可能顯示
出油污的 SAR 影像。
C.應美國在台協會,其指定代表–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的需
求,提供最多 30 幅不收費的福衛二號影像。
D.協助美國在台協會,其指定代表–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在
本協定規定之必要授權下執行援助,包括訪問駐美國台北經濟
文化代表處,其指定代表–國立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
內的設施區域。
第五條–財務安排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透過其指定代表–國立中央大學太
空及遙測研究中心與美國在台協會,透過其指定代表–美國國家
海洋暨大氣總署,各自負責本協定項目下的活動並提供資金。在
一般情況下,兩者之間不會有任何資助的交換。駐美國台北經濟
文化代表處,其指定代表–國立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與
美國在台協會,其指定代表–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的財務義
務取決於各自的組織程序和資金可用性。
第六條–數據可用性和完整性
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其指定代表–國立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
研究中心與美國在台協會,其指定代表–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
署,將協調確保受保護數據的可用性及完整訊息安全性措施,且
將遵守適用的訊息安全需求和政策,符合既定的原則與實踐。
第七條–智慧財產權原則
訊息處理及分配的提供、交換、或因本協定項目下可能會受到限
制而存在的智慧財產訊息,專利和版權。此外,任何依據美國國
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下的訊息,將需同樣根據雙方之間任何
現有的技術援助協定(TAA) 。
第八條–數據產品
符合本協定條件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其指定代表–
國立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所傳輸之福衛二號的影像不會
在美國在台協會,其指定代表–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以外歸
檔和(或)使用其數據。然而,若福衛二號的影像分析為一有效
處理特殊油污事件之產品,經美國在台協會了解後,透過其指定
代表,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提供其分析之產品給美國在台協
會授權之其他使用機構。這些數據產品上會標註國家太空中心(
NSPO)的標識並註明福衛二號之資訊。
第九條–公開資訊
A.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其指定代表–國立中央大學太空
及遙測研究中心與美國在台協會,其指定代表–美國國家海洋
暨大氣總署,皆同意依據本協定公開發布信息並相互協調合作

B.任何根據本協定所發表的相關的訊息應包含以下聲明: 合作活
動由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其指定代表–國立中央大學
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與美國在台協會,其指定代表–美國國家
海洋暨大氣總署共同辦理之效果。此條款中所提及之訊息,包
括但不限於: 新聞稿、文章、手稿、宣傳手冊、廣告、靜動態
影片、演講、貿易協會的會議、專題討論會等。
第十條–生效日期
本協定於最後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五(5) 年,駐美國台北經
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得書面協議延長。駐美國台北經濟
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將至少每三(3) 年審視本協定,以
決定是否應修訂、更新、或終止。
第十一條–修正和終止
A.本協定得由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書面
同意修正。
B.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或美國在台協會若欲終止本協定
,需在終止日期提前六十(60)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二條–歧異之解決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同意應任何一方或
其指定的代表之要求就本協定條款有關的任何事宜進行協商,
並在合作和相互信任的精神下,共同致力解決非正式途徑所可
能產生的問題或誤解。
第十三條–存續條款
第六條之規定在本協定期滿後仍有效。
第十四條–指定代表與聯絡人
指定代表之聯絡資訊載於附錄 1。 

本協定以英文簽署繕製兩份。


駐美國臺北經濟 美國在臺協會(AIT)
文化代表處代表

高振群 施藍旗(Barbara J. Schrage)
102/10/17 10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