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環境保護瞭解備忘錄(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以色列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張 良任與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何璽夢於臺北簽署;並自一百 零二年十二月十日校

 
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
稱「雙方」),

考量環境保護與改善對於現在與未來世代之重要性,

希望加強環境領域之雙邊合作與促進知識與經驗分享,

深信環境合作將對社會各部門產生雙方利益,並對加深雙方友善關係作出
貢獻,

對於雙方合作,已達成下列瞭解:

第 1 部分:目的
此瞭解備忘錄之目的係促進彼此關切環境議題之雙邊合作
第 2 部分:架構
在此瞭解備忘錄下之合作活動將依據雙方相關法規執行。
基於平等、互惠及互利,雙方意欲執行此瞭解備忘錄之合作
活動,以促進環保議題交流及合作。
第 3 部分:合作領域
合作範圍得包括惟不限於下列領域:
?水質議題,包括廢水處理、水及廢水再利用、水污染預防
、地下含水層保護、及河川復育;
?固體及有害廢棄物管理,包括廢棄物分離、回收再利用,
以及生質能源生產;
?永續消費與生產;
?空氣品質管理,包括防制、監測、及技術工具與方法交流

?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方法;
?環境技術,包括水、廢棄物及再生能源等領域;
?環境教育;及
?其他經雙方指定的領域。
第 4 部分:合作方式
雙方意欲於技術層面合作,包括交換資訊與經驗,並於可行
時,共同研究與合作。在此瞭解備忘錄下之合作得包括惟不
必然限於:
?轉移或交換技術資訊;
?出國研習與交換訪客;
?人員訓練;
?會議與討論會;
?研究計畫;及
?經締約雙方相互同意之其他合作形式。
第 5 部分:執行
各方茲指定一聯絡點,對口聯絡點須定期聯繫,以執行並檢
視在此瞭解備忘錄下之活動,並於適當時,研擬未來合作
提案。雙方聯絡點如後:
臺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色列─環境保護部
第 6 部分:經費
此瞭解備忘錄下之合作活動,應受限於各方適當經費與其他
資源之可用額度。除非另外同意,各方應負擔各自參與此瞭
解備忘錄下執行之活動費用。
此瞭解備忘錄下之合作,不代表對經費、人員或其他資源之
承諾。
第 7 部分:保密資訊
此瞭解備忘錄下之合作活動過程中,所產生或提供的任何資
訊,以及透過此瞭解備忘錄取得與(或)交換之商務機密,
被任一方指定為機密者,則另一方應等同視之。
第 8 部分:修正與解釋
此瞭解備忘錄得於任何時間修正,此修正須經雙方以書面同
意。
雙方對於此瞭解備忘錄之解釋或適用產生不同意見,將透過
雙方諮商加以解決。
第 9 部分:最終條款
此瞭解備忘錄應於簽署日生效。
任一方得於任何時間以書面方式告知另一方終止此瞭解備忘
錄下之合作之決定。任一方須盡力於 30 日前通知另一方其
終止該合作的決定。
此瞭解備忘錄之終止不應影響在終止前已同意啟動之執行中
方案與活動。
此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兩份,於 2013 年 12 月 10 日,
相當於希伯來曆 5774 年提別月 7 日,在臺北簽署。


駐台拉維夫台北 駐台北以色列經
經濟文化辦事處 濟文化辦事處

代表張良任 代表何璽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