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優良實驗室操作計畫相容確認書(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及一月十九日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副 代表張大同與美國在臺協會執行理事施蘭旗於華府簽署;並自九十九年 二月三日生效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 與美國在臺協會(AIT) ,於
2008 年 12 月簽署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環保技
術合作協定第 8 號執行辦法(IA#8)。

IA#8 第 13 項活動,乃是「在臺建立工業化學與農藥製品優良實驗室操
作(GLP) 計畫」,並與美國優良實驗室操作計畫相容,以利美國在臺協
會與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之指定代表,得以彼此交流研發/研究數
據。

為求落實第 13 項活動,需由美國在臺協會與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各別指定代表-即美國環境保護署(US EPA)與中華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EPAT)-相互合作以完成下列任務:
- 美國環境保護署在臺灣辦理優良實驗室操作訓練。
- 臺灣之優良實驗室操作監控機構,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指定代表,
將造訪並評估美國環境保護署之優良實驗室操作計畫。以及
- 美國環境保護署造訪並評估臺灣優良實驗室操作查核計畫,以決定與美
國環境保護署優良實驗室操作查核計畫之相容性。

美國環境保護署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透過所指派之代表(註 1)-經濟
部(MOEA)、行政院農業委員會(COA) 及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著
手完成上述任務,並於 2009 年 6 月確認彼此之優良實驗室操作計畫之
相容性。指定代表茲發現且證實如下:
(註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委由標準檢驗局(經
濟部所屬單位)執行臺灣的優良實驗室操作計畫,該局又委託財
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擔任優良實驗室操作監控機構。委託函
隨附於本確認書。
i )臺美兩地之試驗單位,須切實遵守各自權責機關之優良實驗室操作規
定﹝美國環境保護署為優良實驗室操作標準法規,彙整於美國聯邦法
規第 40 章第 160 部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
ii)美國環境保護署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建立符合性監控程序,該程序
之運作符合 OECD 操作規範「優良實驗室操作符合性監控程序修訂版
指引」
[OCDE/GD(95)66] 與「實驗室查核與研究稽核實施規範修訂版」
[OCDE/GD(95)67]。此外,查核前(pre-inspection) 活動與查核
活動,均由受過妥善訓練之查核員,按照一致之查核程序進行。
儘管指派代表之查核後活動在行政管理方面有所差異,但均包括審查
查核報告與符合性決定之程序,及處理試驗單位不符合事項之有效措
施。每項計畫皆於出版文件中詳述,切實遵守 OECD 之規定,便於試
驗單位與查核員即時取得所需資訊及指引。
(iii) 妥善保管類似電子/書面紀錄,藉此追蹤及取得優良實驗室操作
查核相關資訊、數據稽核與試驗單位狀態,以利指定代表達成保
管紀錄之相容性與資訊分享。以及
(iv)每名指定代表均能回應/確保回應試驗單位查核/研究稽核方面之
要求,及參與此類查核/稽核之要求。

美國在臺協會、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指定代表,透過本文件承
認完成必要條件,並確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美國環境保護署具備彼此相
容的優良實驗室操作計畫。

爰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爰於本確認書簽字,以昭信守。

本英文版確認書共一式兩份。

駐美國臺北經 美國在臺協會
濟文化辦事處

姓名:張大同 姓名:施蘭旗
職稱:副代表 職稱:執行理
日期:2010 年 事
2 月 3 日 日期:2010 年
地點:華府 1 月 19 日
地點:華府

附件: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