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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微脈衝雷射雷達監測網與氣膠自動監測網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及四月十七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副代表黃偉峰與美國在台協會執行理事施藍旗簽署;並自九十六年七月 十三日生效

 
第 1 條:範圍
本協定提供架構,由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
會分別透過其合作機關即台灣環境保護署與美國太空總署,在
基於互利的範圍內合作進行氣膠監測。

第 2 條:目的
根據本協定,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分別
透過其合作機關即台灣環境保護署與美國太空總署,基於互利
的目標,合作增進對氣膠特性、濃度,及其全球性和區域性關
係的瞭解。透過在雙方協議的地點設置一或多個光達(Lidar
)(和/或)太陽輻射計監測站;鼓勵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
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各合作機關的科學家進行科學合作;並根
據台灣微脈衝雷射雷達(Micro-Pulse Lidar) 監測網與氣膠
自動監測網的監測數據,以及全球微脈衝雷射雷達監測網與氣
膠自動監測網資料庫提供的氣膠和雲霧資料進行相關研究等方
式朝上述目標努力。

光達系統以向大氣層發射脈衝激光的方式,得到雲霧與氣膠層
垂直分布狀況。利用光在發射與接收間的時間差,以及光的速
度來計算雲層和氣膠層的高度。全球第一組無害視力半自動的
光達系統是由太空總署戈達太空中心(GSFC)所開發,它可對
大氣分布進行全時監測。此光達指的是微脈衝雷射雷達。微脈
衝雷射雷達監測網成立於 2000 年,其目標是與太空總署氣膠
自動監測網(AERONET) 的太陽輻射計或其他計畫搭配,於特
殊地點長期監測氣膠與雲層在大氣中的垂直分布。以太陽輻射
計測量重要柱狀中氣膠光學性質和水汽,並用以校準 MPL 數
據。AERONET 提供的資訊包括遍布全球的氣膠光學厚度,以及
在不同地理條件下氣膠中可降水量等。太空總署與其他區域協
力機關進行合作,建立 MPL 和太陽輻射計全球監測網。

第 3 條:義務
為基於雙方互利之前提進行氣膠測量,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
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同意採取措施以約束其合作機關即台灣環
境保護署與美國太空總署,履行以下義務。
1.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透過其合作機關台灣環境保護
署,將致力於以下義務:
(1)在雙方協議的地點提供監測設備(電力及通訊)、保全與
站房;
(2)提供設置、自動監測及掛名維護測站所需的人員;
(3)設備僅使用於本協定監測網之運轉;
(4)鼓勵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雙方合作
機關的科學家在太陽輻射計、氣膠研究或相關領域上進行
科學研究;
(5)每年將監測網設備送回太空總署進行維護與校準;以及
(6)與 AERONET 主要計畫主持人的國際團隊合作,進行雲與
氣膠的地面光達與太陽輻射計觀測。
(7)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的合作機關台灣環境保護署負
責維護台灣 MPLNET 地點的雷射安全,並依據駐美國台北
經濟文化代表處所代表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充分的雷射
安全規定。
2.美國在台協會,透過其合作機關美國太空總署將致力於以下
義務:
(1)對於協議地點之連續監測,提供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
處之合作機關台灣環境保護署長期性合作;
(2)對於環保署的光達和/或太陽輻射計系統,提供設備安裝
技術支援、主要維修、教育訓練與備用組件供應等協助;
(3)對於所有參與 MPLNET 和 AERONET 成員,透過公開及全
球性的網頁:http://mplnet.gsfc.nasa.gov 和
http://aeronet.gsfc.nasa.gov,提供所有雲霧與氣膠監
測即時與經處理之資料檢索;
(4)根據相互協議,為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之合作機關
台灣環保署的伺服器、太空總署所開發的資料庫瀏覽器、
以及任何用於觀測站操作之軟體,提供可公開取得之
MPLNET 與 AERONET 分析軟體的升級;
(5)鼓勵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雙方合作
機關的科學家在太陽輻射計、氣膠研究或相關領域上進行
科學研究;
(6)與全球主要計畫主持人合作,進行雲與氣膠的地面光達與
太陽光度計觀測。
(7)在雙方協議的期間內,太空總署和/或其承包商,協助台
灣環保署對地球觀測系統中 AERONET 的衛星觀測氣膠數
據(地表氣膠濃度與性質)驗證工作進行整合,以做為國
際聯盟太陽光度計監測網的一部分;
(8)對台灣光達之使用,協助提供雷射安全要求的詮釋。

第 4 條:聯絡窗口
本合作協定的主要聯絡窗口詳述如下: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蕭慧娟處長
之合作機關台灣環境保護署 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台灣台北市中華路一段 41 號
電話:+886-2-23117722
傳真:+886-2-23754012
電郵:hchsiao@sun.epa.gov.

台灣環境保護署技術聯絡 林能暉教授
窗口 國立中央大學大氣科學系
台灣桃園縣中壢市中大路 300

電話/傳真:+886-3-4254069
電郵:nhlin@cc.ncu.edu.tw

美國在台協會之合作機關 Hal Maring 博士
美國太空總署 NASA 總部輻射科學研究負責

美國華府,20546-0001
電話:+1(202)358-1679
傳真:+1(202)358-2770
電郵:hal.maring@nasa.gov

Brent Holben 先生
NASA/Goddard 太空中心/代
號 614.4 AERONET 計畫負責

美國 Greenbelt 馬里蘭州
20771
電話:+1(301)614-6658
傳真:+1(301)614-6695
電郵:brent@aeronet.gsfc.n
asa.gov

Ellsworth J. Welton 博士
Goddard 太空中心 MPLNET 計
畫主持人
美國 Greenbelt 馬里蘭州
20771
電話:+1(301)614-6279
傳真:+1(301)614-5492
電郵:Ellsworth.J.Welton@n
asa.gov

第 5 條:協商/爭議解決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以下簡稱〝各方
當事人〞)授權以上聯絡窗口解決因履行本協定而引起之任何
問題。若聯絡窗口間無法達成協議,則相關議題應提交各方當
事人協商解決。

第 6 條:財務安排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之合作機關即台灣
環境保護署與美國太空總署,各自負擔因履行相關義務所需費
用,包括人員旅費及生活費,以及各自負責之所有設備或其他
項目的運送費用。此外,雙方瞭解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之合作機關台灣環境保護署,與美國在台協會之合作機關美國
太空總署履行義務的能力是根據可提撥的資金而定。若此協定
中任一方合作機關預算有困難,而可能影響此協定中活動之執
行,遭遇困難的一方應儘速通知他方,並與其合作機關進行協
商。

第 7 條:發明和專利權/聯合發明
本協定的規定不得解釋為明示或默示授予各方當事人、或其合
作機關、或其合作機關之承包商或轉包商擁有專利或發明等權
利或權益。
於本協定履行期間,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之合作機關
台灣環境保護署、美國在台協會之合作機關美國太空總署,或
其承包商,乃至承包商之轉包商的員工共同進行相關發明,則
各方當事人的合作機關應依據合作機關、承包商或轉包商之間
對任何授權或其他權利交換或授予之條款進行協商,並對建立
和維持此發明專利所需執行措施之義務與費用等議題上達成協
議。

第 8 條:貨品和技術資料的移轉
若本條文與本協定其他規定牴觸,各方當事人和其合作機關仍
應依下列規定移轉相關技術數據(含軟體)和貨品,以履行本
協定之義務:
1.本協定中任何活動應符合各方當事人本國法令,包括貨品出
口管制,及機密資料管制之法令。
2.與介面、整合和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移轉,除應符合上述第
1 段規定外,其執行上並無限制。
3.所有貨品、專屬或受出口管制之技術資料之移轉,須依據以
下規定辦理:
(1)若各方當事人的合作機關或其相關主體(包括且不限於承
包商、轉包商、受贊助團體或合作團體)發現必須轉讓仍
受有保護的貨品、專屬或受出口管制之技術資料,則該貨
品或技術資料應特別標示或註明。
(2)貨品、專屬或受出口管制之技術資料標示或註明,應表明
該貨品、專屬或受出口管制之技術資料僅由收受一方之當
事人之合作機關或相關團體為履行此協定義務所使用,若
當事人之合作機關或其相關團體事前未取得供給一方當事
人之合作機關或其相關團體之書面許可,則不得將該被標
示或註明的貨品與技術資料洩漏或再移轉給其他團體。
(3)收受當事人之合作機關或相關團體應遵守通告條款,並保
護相關被標示的貨品、專屬或受出口管制的技術資料,使
其不得受到未經授權的使用或洩漏。
(4)對於所有貨品、被標示之技術資料的使用、揭露以及再移
轉,本協定各方當事人之合作機關應確保其相關團體受到
本條款的約束。
4.對於為履行本協定而進行交換的所有貨品,收受一方的合作
機關或其相關團體,應僅將其使用於與本協定有關的用途。
在完成本協定的活動時,收受者應歸還該貨品,或在供給一
方當事人之合作機關或其相關團體的要求下歸還,或依據供
給一方當事人之合作機關、其相關團體的指示,對本協定所
提供之所有貨品、被標示的專屬技術資料、或被標示的出口
管制技術資料進行處置。

第 9 條:對數據結果之權利
實驗成果將儘快依良好的科學慣例,透過相關期刊或其他管道
發表給科學社群。若相關報告或發表涉及著作權,駐美國台北
經濟文化代表處之合作機關台灣環境保護署與美國在台協會之
合作機關美國太空總署,應在該版權下具有免版稅的權利,可
基於他們的用途進行複製、分發、與使用相關有版權的作品。

第 10 條:設備的所有權
美國在台協會之合作機關美國太空總署對於依據本協定提供之
設備,保有財產所有權。其他團體對於依據本協定提供的設備
,亦保有財產所有權。根據本協定進行交換的所有設備應以「
依原樣」方式提供,不保證可適用或使用於特定用途。

第 11 條:一般資訊發布給大眾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美國在台協會,以及其合作機關
可依各自意願發布他們在合作計畫中各自負責的部分。若發布
之資訊涉及其他團體,欲發布資訊的團體應於發布前徵求該其
他團體的意見,並遵守相關法律與政策。

第 12 條:人員交換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之合作機關台灣環境保護署與美國
在台協會之合作機關美國太空總署,對於為遵守本協定所需之
人員與貨品在相關場所之進出,應協助其在符合當地相關的法
令下促進其程序。
為遵從當地法令,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之合作機關台灣
環境保護署,對於為執行本協定而需辦理入境,且需暫留於其
相關場所的美國在台協會合作機關之所屬人員,應協助提供其
適切的入境與居留文件。

第 13 條:無擔保聲明
美國在台協會以及其合作機關美國太空總署,並不保證依據本
協定所提供的資訊或數據,對任何特定用途具可用或適用性。

第 14 條:責任
有關本協定活動之執行,各方當事人同意,除惡意行為外,不
論是各方當事人或當事人的合作機關,都不得因任一當事人,
或當事人的合作機關、承包商或計畫主持人,造成其自身、承
包商或轉包商之員工等人員傷亡,或其自身、承包商、轉包商
或計畫主持人的財產損壞,而向對方提出索賠,不論該傷亡、
損壞或損失是否因疏失或其他原因所引起。若有第三人要求當
事人或其合作機關可能需負擔法律責任,則各方當事人或其合
作機關(視情況)將儘速協商,以確定適當與公平的責任分配
,並對相關索賠進行辯護。
此免責聲明不適用於各方當事人與其相關團體(例如合作機關
、承包商,以及轉包商)之間的索賠,以及由自然人要求的索
賠,或與智慧財產有關的索賠。

第 15 條:責任免除
此外,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之合作機關台灣環境保護署
,同意保障美國在台協會以及其合作機關美國太空總署、其承
包商以及轉包商免於任意第三人因使用明示或默示包含於本協
定之活動所提供的太空總署設備,造成任何人員傷亡、財產損
失而對之提起請求、爭訟或其他費用。

第 16 條:關稅/稅金/入境
在遵從當地法律與規定前提下,各方當事人透過其合作機關,
應促進零關稅通關,且放棄收取因履行本協定所適用的關稅與
稅金。若仍課徵任何關稅或其他稅金,該關稅或稅金應由課徵
該關稅或稅額之領域主權當事人的合作機關負擔。各方當事人
合作機關的義務為確保物品免稅入關與出關,且可完全互惠。
任一當事人之合作機關應使人員與貨品在當事人所代表之主權
領域之進出(係指依循本協定的必要流通)流程更為順暢,並
遵守該領域的相關法律與規定。

第 17 條:協定期間
本協定自最後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為 10 年。在雙方同意下
可進行更新或修訂條文,或由任一當事人於預定終止日期前至
少六個月,提出書面意願通知對方,同時副本給對方合作機關
,以終止本合約。

第 18 條:存續的義務
第 8 條〝貨品和技術資料的移轉〞、第 9 條〝對數據結果
之權利〞、第 14 條〝責任〞條文中,與各方當事人及其合作
機關有關的責任,於本協定期滿或終止後仍繼續適用。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美國在台協會

黃偉峰 施藍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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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黃偉峰 姓名:施藍旗
職銜:副代表 職銜:執行理事
日期:7/13/07 日期:4/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