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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關於環境保護技術合作展延(五年)協定(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1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秘書長高振 群與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副處長 David J Keegan 於台灣台北簽署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美國在台協會環境保護技術合作協定續約
依據一九九三年六月廿一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美國在台協會環
境保護技術合作協定第八條及一九九八年六月卅日協定續約文件,以下稱
為「協定」,前稱為北美事務協調委員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美
國在台協會同意協定展廷五年至二○○八年六月廿一日,所有協定條款及
條件含目的、工作範圍、授權、經費、管理、智慧財產考量、與其他協定
的關聯性、及生效、修正與終止將持續生效。

為此,經合法授權簽署人簽署此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英文簽署兩份於台灣台北。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美國在台協會

Andrew Kao David Kee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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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J. C. Kao David J. Kee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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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姓名

秘書長 副處長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
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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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職稱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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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