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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台北外交部北美司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間環境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08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八日中華民國外交部北美司代表李大維與加拿大 駐台北貿易辦事處代表司徒凡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五年七月八日生效

 
台北外交部北美司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 (以下稱為雙方) ,擬對環
境、社會及經濟發展作出貢獻,爰簽署環境合作瞭解備忘錄,茲同意如下

第一條 目的
為維繫及加強環境事務之雙邊合作,提昇環境健全技術並促進永
續發展之實現,雙方將建立架構以提出工作計畫,藉之達成前述
目的。
第二條 協調與執行
一 合作機關
雙方之合作機關為台北環境保護署與加拿大環境部,每一機
關將指定其協調人員負責雙方之合作及活動事宜。
二 程序程員會
程序委員會由雙方、合作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代表組成,
研訂並監督工作計畫,俾執行本瞭解備忘錄。合作機關定期
召集程序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乙次。
三 工作計畫
年度工作計畫依提交至程序委員會之提案研訂之。特定合作
領域之性質與優先順序、活動種類及依本瞭解備忘錄擬執行
年度工作計畫之研訂,將由程序委員會代表合作機關決定。
四 其他組織之參與
雙方及其合作機關得視需要推動、促進及鼓勵學術機構、科
學研究與其他組織,與私營企業包括貿易及工業團體間發展
直接接觸。
第三條 範圍
一 工作計畫合作範圍包括:
(一) 環境規劃與管理;
(二) 污染預防事務;
(三) 環境標誌;
(四) 環境標準;
(五) 空氣品質改善;
(六) 污水處理;
(七) 固體及有害廢棄物管理;
(八) 風險評估;
(九) 決策支援系統、環境監測與申報工作;及
(一○) 其他經雙方同意之領域。
二 特定合作方式包括:
(一) 資訊交換;
(二) 人員訪問與訓練;
(三) 規劃、研訂及執行聯合計畫與方案;
(四) 貿易、工業、科學與技術合作之提昇,以達健全之環境;

(五) 其他經雙方同意之合作方式。
第四條 經費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參與合作活動及計畫之一方將負責其本身參
與之經費。
第五條 責任歸屬
執行本瞭解備忘錄之合作活動時,簽署各方就其行為與後果自行
負責,並不為他方之行為與後果負責。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
本瞭解備忘錄不影響雙方之智慧財產權。在擬議之合作活動中,
倘預見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問題可能發生時,雙方將依其國內法,
事先就相關智慧財產權之有效保護及分配獲致協議。
第七條 一般條款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間三年。
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書面同意延長或修訂之。
本瞭解備忘錄得由任何一方,於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要求終止
之。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於禁止前已依本瞭解備忘錄協議並開始
之活動,其有效性或期程,不受本瞭解備忘錄終止之影響。
為此,本瞭解備忘錄經雙方正式授權之合作代表簽字,以昭信守。本瞭解
備忘錄以英文繕製兩份。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簽署於台北。

台北外交部北美司
李大維【簽字】

加拿大駐台北辦事處
Hugh stephens (司徒凡)【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