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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瑞典台北代表團與瑞典貿易委員會間環境保護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27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瑞典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駐瑞典台北代表團代表詹明星 與瑞典貿易委員會 President Goran Holmquist 簽訂;並於八十三年 六月二十七日生效

 
駐瑞典台北代表團與瑞典貿易委員會 (以下謹稱雙方) 希望在平等、互惠
及互利之基礎上締結環境保護合作協定,以促進兩國社會與經濟之發展。
駐瑞台北代表團經由其合作單位台北環境保護署,與瑞典貿易委員會經由
其合作單位瑞典環境保護署,應執行計畫工作,決定未來合作活動之優先
順序,訂定執行辦法明列未來活動工作計畫。
雙方茲同意下列事項:
第一條 計畫
合作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所列領域
- 環境規劃與管理
- 風險評估
- 污染預防,包括煙道廢氣處理
- 廢水處理
- 事業與家庭之廢棄物處置
- 環境監測
- 利用市場誘因之污染控制
合作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 資訊交流與互訪
- 人員訓練
- 人員臨時委派
- 研究計畫
第二條 施行與協調
雙方各指派一位計畫協調人,負責雙方合作計畫活動之整體協調

第三條 財務安排
每方各負責執行本協定之費用。惟一方為他方進行或委辦特殊工
作時,有權要求他方付費,該項費用應由雙方在工作開始前同意

第四條 機密資訊
任一方所認定之機密資訊應受他方尊重,除非依法須強制公開,
惟仍應預先通知對方。
第五條 責任限制
任一方對他方由本協定所獲得資訊之使用並不負責。
第六條 爭議
任何關於本協定解釋與適用之爭議應由雙方間友善諮商解決。若
仍未能解決,經任一方之請求,應依國際商會規定之仲裁解決。
第七條 期限
本協定自簽署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三年。此後並繼續有效,除非
任一方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而終止。本協定之終止應不影
響原先已同意並已開始活動之有效性或持續性。
為此,經雙方授權之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本協定以英文各繕
兩份。

駐瑞典台北代表團
駐瑞典台北代表團代表
詹明星〔簽名〕
中華民國八十三月六月二十七日

瑞典貿易委員會
President
Goran Holmquist 〔簽名〕
Swedish Trade Council
1994.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