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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防制沙漠化特別計畫財援議定書
簽訂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08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八日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共和國大使龔政定與 布吉納法索共和國經濟暨財政部部長宗戈於瓦加杜古簽訂;並於八十八 年四月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防制沙漠化特別計畫財援議定書
中華民國政府 (以下稱中方) 與布吉納法索政府 (以下稱布方) ,鑒於布
方向中方請求提供財援,以支應布國防制沙漠化特別計畫 (以下稱本特別
計畫) 之部分經費;鑒於布方認為本特別計畫之重要性有需中方之協助;
鑒於布方環境暨水利部所屬水利暨林務總司將為本特別計畫之執行單位;
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一般條件
中、布雙方同意中、布現行合作協定之一般條件均應適用於本議
定書並具同等效力。
第二條 財援
中方同意提供布方壹佰貳拾伍萬美元之無償援助,為期五年。
上述財援將用於支應本特別計畫之部分經費。
第三條 生效先決條件
本議定書之生效取決於布方滿足下列條件:
(一) 指派一位具造林經驗之專家為本特別計畫協調人;
(二) 提供本特別計畫執行之合格幹部及其他人員;
(三) 提供本特別計畫之合適辦公處所。
布方另承諾應運用適當技術方法,以確保本特別計畫之成功。
第四條 撥款
本財援將分五次撥贈,即於中方第一會計年度 (當年七月一日至
翌年六月卅日) 撥贈肆拾陸萬伍千美元,第二至第四會計年度各
貳拾萬美元,第五會計年度拾捌萬伍仟美元。
第五條 採購及勞務
布方承諾充分運用本財援,以進行本特別計畫執行所需之物資採
購及勞務支付。
第六條 其他條款
本議定書自簽訂日起生效,效期五年。
凡因雙方執行本議定書所生之糾紛,應以協商或談判之友好方式
解決。
為此雙方政府正式授權之代表特簽署本議定書以昭信守。本議定書以中文
及法文各繕製兩份,兩種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八日即公曆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於瓦加杜古簽署
中華民國政府 代表
駐布吉納法索 大使 龔政定
布吉納法索政府 代表
經濟暨財政部 部長 宗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