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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史瓦濟蘭王國政府孕產婦及嬰兒保健功能提升計畫協定節略及復函(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五日及九月十四日中華民國(臺灣)駐史瓦帝 尼王國大史館與史瓦帝尼王國衛生部簽換;並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五日生 效

 
節略
第 CE2018/100 號

中華民國(臺灣)駐史瓦帝尼王國大使館茲向史瓦帝尼王國衛生部致意並
聲述:

為持續強化貴我兩國技術合作關係,提請史瓦帝尼王國政府同意依雙方於
2016 年 7 月 27 日簽署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史瓦濟蘭王國政府孕產婦
及嬰兒保健功能提升計畫協定」(以下稱「本協定」)第九條第二項及第
三項,新增本協定計畫內容及修正本協定國名、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如下:

修正國名:將史瓦濟蘭王國調整為史瓦帝尼王國。

調整協定中文本國名表述方式:「中華民國」名稱加註「臺灣」。

第三條修正為:
「本計畫執行所需預算共計 7,822,759 美元,其中中華民國(臺灣)政
府將提供 6,940,917 美元;史瓦帝尼王國政府將透過衛生部提供其餘
881,842 美元配合款。」

第四條第三項修正為:
「三、計畫執行期間,中華民國(臺灣)駐史瓦帝尼王國大使館或財團法
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將依據每季計畫執行報
告與進度、史國衛生部請撥款函,於中華民國(臺灣)派遣之計畫
經理收受並審核所提交之業務季報及財務報告無誤後,將本計畫預
算撥付至計畫專戶。」

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為:
「一、依據雙方同意之年度計畫,中華民國(臺灣)將於本計畫期限內編
列 6,940,917 美元之計畫預算。
二、前項預算包括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派遣乙名計畫經理及數名技術人
員之薪資、醫療、保險、來回機票、員工福利、退休準備金、公務車
輛及資訊設備等,以及數名短期專家於本計畫執行期間考察之費用及
其他由中華民國(臺灣)政府管理之業務相關費用。」

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為:
「一、依據雙方同意之年度計畫,史瓦帝尼王國政府將於本計畫期限內編
列與 881,842 美元等值之計畫配合款,以符合本計畫所需之預算
總額。」

第九條第一項修正為:
「一、本協定應自簽署日生效,效期八年。計畫執行期限應依照其工作計
畫書。」


上述建議倘經貴部同意,本節略及貴部復略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同意修正
本協定之協議,並自貴部復略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駐史瓦帝尼王國大史館順向史瓦帝尼王國衛生部重申最
高之敬意。

2018 年 9 月 14 日

副本
外交暨國際合作部
經濟企劃發展部


史瓦帝尼王國衛生部函
2018 年 10 月 5 日

敬愛的梁大使:
關於:孕產婦及嬰幼兒保健功能計畫

衛生部茲向中華民國(臺灣)駐史瓦帝尼王國大使館致意

有關旨揭計畫,經審閱貴方所提各項修正條文內容,史方對此並無異議,
並請據以提供最後版本計畫書文件,以利後續計畫之執行。

衛生部順向中華民國(臺灣)駐史瓦帝尼王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賽門‧茲瓦內
政務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