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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間醫療技術合作議定書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布吉納法索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中華民國政府大使沈真宏與布吉納法索 政府衛生部長梅達教授於於瓦加杜古簽署;並自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 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及布吉納法索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發展兩國間友好
及合作關係,特別於醫衛方面之合作,經議定各項條款如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以下簡稱臺方)應布吉納法索政府(以下簡稱布方)之請
,同意:
-派遣 5 名團員之醫療團赴布吉納法索服務

-提供其他形式之援助以強化布方衛生體系。

上述選項之決定及其內容,特別是醫療團專科醫生科別或其他形式之援助
方式,將由雙方協調議定。

第二條
中華民國醫療團(以下簡稱臺灣醫療團)之任務為在與布方醫療人員密切
合作之下,進行治療性及防治性之醫療活動,並在醫療工作中交換經驗並
互相指導。
臺灣醫療團不得從事法律性之醫療鑑定工作。

第三條
臺灣醫療團之轄區及工作方式將由雙方議定。臺灣醫療團應與指定駐點之
醫療機構負責人密切合作。
臺灣醫療團負責人至少每季應將醫療團業務報告及年底時將醫療團年度業
務報告提交指定駐點之醫療機構負責人。

第四條
臺灣醫療團團員之停留期限為抵達之日起一年,並可延長。

第五條
臺方同意提供臺灣醫療團工作所需藥品及醫療器材。
前項藥品及醫療器材需依布國現行法律申報及使用。

第六條
臺方負責將第五條所指藥品及醫療器材運送至臺灣醫療團指定駐點醫療機
構之所在地。布方則辦理該等藥品及醫療器材之免稅手續,以及報關與提
領事宜。

第七條
臺灣醫療團派駐布吉納法索期間,布方承諾:
1.提供醫療團團員備有家具及水電設施之住所。
2.豁免醫療團薪資及津貼之任何直接稅捐。
3.同意免除醫療團團員個人及其家屬入境布吉納法索時使用物品之稅捐,
惟食品及飲料除外。
此類物品之進口應與所有人之抵達安頓同時進行。倘此類物品之進口與
有關人員之抵達時間差距未超過六個月,海關始認定上述同時進行之要
件成立。
4.給予醫療團人員充分之保護及依一般技術合作協定在布吉納法索服務之
國際機構人員所享有之禮遇。

第八條
臺方同意負擔臺灣醫療團團員薪給、往返旅費及保險費。

第九條
在布吉納法索居留期間,臺灣醫療團負擔:
-交通工具
-居住費用:電話費、僕役費用
交通工具,包含汽油之取得均享免稅待遇。

第十條
在布吉納法索居留期間,臺灣醫療團團員享有布方及臺方所分別訂定之國
定假日。
臺灣醫療團應遵守布吉納法索現行有效之法律及規章。

第十一條
本議定書未盡事宜及任何執行期間有關之糾紛,應由雙方以友好之協商方
式解決之。

第十二條
本議定書得經兩國政府共同同意後以換文方式修正。

第十三條
本議定書簽署後溯自 2017 年 4 月 19 日生效,除非任一方以書面通知
另一方終止本議定書,否則本議定書將永久有效。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政府正式授權,爰於本議定書簽署,以昭信守。本議
定書以中文及法文各繕一式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9 日即西元 2017 年 6 月 19 日訂於瓦加杜
古。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布吉納法索政府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沈真宏 梅達教授

大使 衛生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