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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健康保險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王 樂生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白熙禮於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一年 十一月十五日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由以下雙方訂定: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由王代表樂生代表,以下簡稱為 TECO。

以及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由 ANTONIO I.BASILIO 代表,以下簡稱為
MECO。

鑑於為改善臺灣與菲律賓人民之健康,以增進相互瞭解與友好關係,以及
全民健康保險之合作;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ECO)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
(以下簡稱「參與雙方」 ),希冀訂定本瞭解備忘錄;

爰此就上述前提,參與雙方同意如下:

第一條
參與雙方之責任
參與雙方應各自指定代表機構執行本瞭解備忘錄。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
辦事處(TECO)之執行機構為臺灣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馬尼拉
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之執行機構為菲律賓健康保險公司。
健康保險相關活動之協調與合作
參與雙方及其代表機構須:
1.定期召開會議,以籌劃增進社會健康保險之措施;
2.推廣並增進與健康保險有關之經驗交流,包括健保財務、支付制度改革
、保險人組織制度、醫療品質及健保資訊系統;
3.推廣並增進學術機構及非政府組織之直接往來,以支持前述努力;
4.促進健康保險實施之經驗交流與人員交流;
5.提升社會健康保險執行經驗;以及
6.促進臺灣與菲律賓就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研究合作,並發表其成果於國
際期刊。

第二條
本瞭解備忘錄之執行
1.除另經同意,參與雙方須各自負擔其執行本瞭解備忘錄所產生之費用。
2.本瞭解備忘錄下之合作事項,其經費安排須共同決定逐案辦理,並視經
費來源及其他資源之取得而定。
3.本瞭解備忘錄下所執行之規劃、方案及活動,須以書面方式安排共同決
定辦理。

第三條
諮商
任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要求諮商本瞭解備忘錄。

第四條
效力及期間
1.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2.任一方暫停適用或終止本瞭解備忘錄前,本瞭解備忘錄維持有效。
2.1 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暫停本瞭解備忘錄之適用。
2.2 任一方得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
3.除參與雙方另有共同決定,本瞭解備忘錄之終止,不影響任何進行中之
活動或計畫。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兩份,於 2012 年 11 月 15 日於臺北簽署。


駐菲律賓臺北經 馬尼拉經濟文化
濟文化辦事處 辦事處

王樂生 白熙禮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