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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建立藥物法規合作框架協議(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亞東關係協會代表李嘉進與公益財團法 人交流協會代表大橋光夫於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生效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以下簡稱「雙方」)依據 1972
年 12 月 26 日所簽訂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設駐外辦
事處協議書」第 3 條第 7 項之規定,相互合作取得雙方有關機關同意
,實施下列事項。
1.雙方共同建立藥物法規合作框架(以下簡稱「框架」),就相互有興趣
之藥物法規議題提供合作平台,並在互信基礎下促進相互暸解。為此,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將分別請求臺灣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及日本厚生勞動省進行合作。
2.雙方有關機關得於本框架下相互分享在執行藥物法規之經驗。
3.雙方有關機關得於本框架下舉辦活動,例如研討會及工作坊等,以強化
藥物法規之合作。
4.必要時,雙方可邀請專家參加本框架。
5.必要時,雙方可就特定議題或活動在本框架下成立分組。
6.本框架得以討論藥物法規,但不包括健康保險、價格及給付議題。
7.上述第 1 項至第 6 項之規定為本合作之目的,雙方得在本框架舉辦
年度會議,以及必要時之任何其他會議,除非雙方另行同意。
8.雙方得與有關機關進行有效的聯繫,以促進在本框架下年度會議之準備
、資訊,及有關問題之交換。
9.本協議自簽署日開始實施。
10. 本協議係以英文作成一式兩份。
本協議由亞東關係協會代表及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於 2013 年 11
月 5 日在臺北簽署,以昭信守。


亞東關係協會 公益財團法人交
流協會

李嘉進 大橋光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