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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甘比亞共和國間有關甘比亞共和國孕產婦保健功能提升計畫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甘比亞
附檔: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代表駐甘比亞共和國大使館 特命權大使陳士良及駐甘比亞大使館一等秘書李步青與甘比亞共和國代 表衛生部社會福利部部長法汀姆.巴吉及衛生暨社會福利部 AJ PENMANENT SECRENARY AR.MAKIE TAAL 於甘比亞班竹市簽署;並自一百 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

 
本協定由中華民國及甘比亞共和國(以下簡稱「甘比亞」)(以下合稱「
雙方」)

基於,中華民國同意協助甘比亞達到千禧年發展目標之重要性。

基於,甘比亞同意孕產婦健康議題為該國目前重要之公衛議題。

基於,雙方同意共同在甘比亞執行孕產婦保健功能提升計畫(以下簡稱「
本計畫」),計畫方案詳如附錄一。

基於,雙方同意於計畫執行期間指派計畫協調人。

因此,雙方同意以下各點:

第一條 計畫條款及條件
雙方同意遵循附件一本計畫各項條款及條件之規定。
第二條 定義與範圍
為達本協定及所有附件及附錄之目的,除非另有規定,均遵循:
(一)「孕產婦」、「產前」及「產後」涵蓋婦女從懷孕期間至
生產後之 42 天內。
(二)「新生兒」指活產後 28 天內之嬰兒。
第三條 特別條款
(一)雙方同意倘對本協定及計畫執行產生爭議,將共同進行協
商以解決爭議。
(二)本協定及其附件、附錄所規定之要項及條件,得經雙方同
意修正之。
第四條 效期
本協定於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時間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除非經雙方同意延長,本協定將自動終止。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 2012 年 08 月 27 日在甘比亞班竹市以中文及英文簽署一式兩
份,二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代表 甘比亞共和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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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陳士良 姓名:法汀姆.巴吉
職銜:特命權大使 職銜:部長
機構:駐甘比亞共和國大使館 機構:衛生部社會福利部
姓名:李步青 姓名:AR.MAKIE TAAL
職術:一等秘書 職術:AJ PENMANENT SECRENARY
機構:駐甘比亞大使館 機構:衛生暨社會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