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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法國國家健康與醫學研究院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法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陳正宏博士與法國國家健康與醫學研究院院長兼首席執行長希侯達教授 於巴黎簽署;並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生效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座落於臺灣臺北市 10622 和平東路二段 106 號

代表人為主任委員朱敬一院士與法國國家健康與醫學研究院(以下簡稱
Inserm),係公立科學與技術機構座落於法國巴黎 75013 鐸必亞柯街
101 號代表人為院長兼首席執行長希侯達教授以下兩單位在一起時稱「締
約雙方」,分別表示國科會或國家健康與醫學研究院之處稱「締約方」

鑑於

- 締約雙方為促進在生命科學與健康研究領域科學合作之共同利益曾於
2004 年 2 月簽署瞭解備忘錄
- 他們共同有意為更新前述瞭解備忘錄,包括在共同利益領域之目標與合
作運作方式

同意以下述方案加強他們的合作:

一、考察訪問計畫
(一)定義
本計畫專為傑出年輕科學家設立:
- 國科會方:或曾獲吳大猷紀念獎或曾獲傑出研究獎或由國科會年
度甄選出年齡在 42 歲以下之年輕科學家。
- Inserm 方:或曾獲 Inserm-CNRS 年輕研究人員補助計畫或在
Inserm 補助的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獲歐洲研究委員會啟動研究
獎助金得主。
其他法國高水準科學家其後也可能列入考慮。
基於互惠精神,考察訪問計畫目的在幫助締約雙方所挑選之優秀的
臺灣及法國年輕科學家:(1) 發掘兩國生命科學及健康醫學的研
究景觀;(2) 基於科學的卓越與互補性探尋新的合作機會;(3
)若經此初步接觸後,可形成共同研究計畫開啟科學合作。
(二)一般原則
獲選為考察訪問計畫者進一步稱為計畫主持人(簡稱PI)。本計畫
分二步驟實施:
1.考察訪問一至二週,活動包括科學討論會、參觀實驗室及技術平
台、計畫主持人參與其任何有興趣之領域的科學家會議。
2.一旦科學合作可預期,經締約雙方對科學計畫有正面評估後,可
提供計畫主持人及其對口合作夥伴進一步短期至中期,最長三個
月,的停留訪問,如需要可予延長,以加速開啟合作計畫及支持
新興的合作。
如此初始的合作有助於更進一步的國際計畫申請,如人類前瞻科學
計畫、歐盟架構計畫及由各自國立補助機構支助之任何適當的計畫

任何可能被考慮之進階發展的實施條款應根據活動形態以特別協定
訂定。
(三)時程表與實施
本考察訪問計畫依據各締約方設立的方式透過公開的程序施行。
1.考察訪問
候選人必須向其國家所屬締約方提出一份意向書,說明希望在臺
灣或法國訪問的研究團隊,提供本人其科學領域旨趣及預期成果
的初步訊息。他們亦可提出擬參訪的實驗室。(細節在申請時會
被要求填寫)。
此意向書經締約方初步評估後將提供給另一締約方批准。
締約雙方將密切合作以協助安排選定之候選人參訪行程。接待方
將提供一份卓越研究中心及實驗室資料表以協助確定訪問計畫。
此步驟應在意向書提出後二個月內完成。
計畫主持人應考察訪問後一個月內依據締約雙方議定的共同版本
提交訪問報告,詳細敘明訪問期間的活動、明確指出其研究活動
旨趣及潛在的合作前景。
2.進階步驟
計畫主持人若期望更深入探索潛在的合作,必須根據締約雙方共
同設定之準則提出一份規劃書。
(四)財力資源及特別條件
本考察計畫各締約方每年推選至多三名計畫主持人。各締約方負擔
其研究人員往返經濟艙旅費。接待方按其各自規定負擔來訪者日支
生活費及住宿費。
二、聯合科學研討會
在確認可作為未來合作前景之相互興趣及利益的科學領域後,締約雙
方可籌辦以六位對六位之型式的專家科學研討會。每年以輪流方式在
台灣及在法國舉辦一場研討會,研討會主題應共同商議後決定。每一
方應負擔其研究人員旅費,然而接待方應負擔會議舉辦費用及會議期
間參與者日支生活費及住宿費。
三、博士後研究人員
根據考察訪問計畫及/或聯合科學研討會所衍生的項目,締約雙方可
能可以透過種子資金設立博士後研究人員補助案,以支持卓越的科學
合作。
各締約方每年將提供至多兩位包括薪資之 3 至 6 個月(可延長一
次)的移地研究。按照締約雙方制定之共同程序評估後,博士後研究
人員移地研究始成立。後續研究應尋求其他的計畫基金提供者之補助
。各締約方應負擔其研究人員往返經濟艙旅費。
各締約方按其各自規定提供臨時性合約付諸實施。
四、治理
各方將派二位代表組成監督委員會。

國科會方:
國科會負責國際合作或負責生命科學之
副主任委員或其代表
國科會生物科學發展處處長

Inserm 方:
Inserm 院長兼首席執行長或其代表相關
主題研究所所長
督導委員會採共識決,每年以輪流方式在台灣及在法國至少會面一次
,或透過其他如視訊會議等適當之溝通方式進行。

督導委員會負責評估本協定之運作進度,如有需要時,可根據本協定
所敘述之總體目標重新檢討合作方案,及如有要求時,可採取任何修
正措施。
五、期限、修訂、續約與終止
本協定自締約雙方簽署後生效,效期五年。任何一方不得轉讓或以其
他形式移轉本協議項下之權利或利益。
在效期結束時,本協定得經由締約雙方界定延長的時間簽署修訂協議
予以延長。本協定之任何變動,應經由協議簽署進行修訂。
修訂協議僅能根據締約雙方以書面同意進行。各締約方保留其各自施
行之標準作業政策及程序的權利,包括與國際合作、補助政策和程序
以及計畫審查等相關者。
各締約方可以書面回執掛號以六個月的期限通知另一締約方終止本協
定。倘一締約方未履行本協定議定之一項或多項義務,另一締約方亦
可經由書面通知方式取消本協定,除非未履約方在接到終止通知六十
(60)天期限內能解決問題。然而,提前終止本協定不應影響其終止
前已核定要執行之項目或計畫。
六、爭端
締約雙方因本協定,或因本協定相關之條款、條件,或對另一方履行
義務之成效有所爭議時,應先以和平方式嘗試解決雙方意見之分歧。
締約方須先以書面通知另一締約方,訴請依照本條款開始進行調解。
通知發出後 30 天內,締約雙方應嘗試共同指定一名調解人,若無法
取得合意,締約雙方應各自指定一名調解人。
締約雙方指定之調解人的任務係友善解決爭端,並在接獲通知 60 天
內提出解決方案。依照前述規定進行調解仍未獲解決之權利主張事項
,可向具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訴訟以獲得解決。

西曆貳零壹貳年四月二十日在巴黎完成簽署

本協定以中文與法文繕製一式二份,兩種文字具同等效力。

臺灣行政院國 法國國家健康
家科學委員會 與醫學研究院

副主任委員 院長兼首席執
陳正宏博士 行長希侯達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