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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食品藥物管理署與比利時聯邦食品安全局食品安全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比利時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及十月十八日比利時聯邦食品安全局 執行長 Ir. Gilbert HOUINS 與臺灣食品藥物管理署代理署長許銘能於 布魯塞爾及台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生效

 
臺灣食品藥物管理署與比利時聯邦食品安全局(以下簡稱「雙方」),為
增進雙方食品安全及其相關事務之資訊交流與合作,爰簽訂本瞭解備忘錄


雙方同意在平等互惠原則下進行合作,並研議更詳細之合作計畫。

第 1 條 合作目的
(a)確保食品安全之資訊交換,使雙方均蒙其利。
(b)提升雙方訓練與風險評估之能力。
第 2 條 合作計畫
(a)資訊交流:藉由報告、研習會及研討會等方式交換後市場監
測及邊境查驗等食品安全資訊。
(b)國際風險評估計畫:促進兩國風險評估及相關計畫之共同合
作研究方案,以提昇專業研究人員之研究能力,發展國際合
作平台,促成國際間食品安全相關計畫之參與。
(c)人員派遣:在任一方權責限制範圍內,促進雙方專家就農藥
及動物用藥殘留安全容許量管制、食品添加物及微生物暴露
評估等食品相關議題之共同合作。
第 3 條 財務責任
(a)各方應確定年度合作協議範圍。
(b)自行負擔前項合作所需費用。
(c)自行負擔各項交流計畫及人員互訪所需差旅費。
第 4 條 執行與合作
(a)本瞭解備忘錄將直接由臺灣食品藥物管理署與比利時聯邦食
品安全局負責執行,各方將指派主管機關擔任聯絡窗口(雙
方指定臺灣食品藥物管理署與比利時聯邦食品安全局),促
進雙方之食品安全政策、食品中毒及其他相關可能構成國際
關切食品安全議題之資訊分享。
(b)每年將舉辦雙邊會談,協商審視共同合作研究計畫。
第 5 條 效期
本瞭解備忘錄自雙方最後簽署之日起生效並持續有效,除非任
一方於 365 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之。本瞭解備忘錄內容
得經雙方書面協議修正之。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一式二份。

比利時聯邦食品安全局執行長 臺灣食品藥物管理署
執行長
Ir. Gilbert HOUINS 代理署長許銘能

日期:2013 月 10 月 25 日 日期:2013 年 10 月 25 日
地點:布魯塞爾 地點: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