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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衛生醫療合作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梁英斌 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阮伯炬於中華民國(臺灣)臺北簽署 ;並自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生效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稱締約雙
方)期在互利條件與情況下,增進衛生與醫療服務之合作及發展,爰經協
議如下:
I.目的
A.增進締約雙方衛生專業人員及機關間的聯繫及合作。
B.提供締約雙方衛生專業人員及機關間意見、資訊及技術交流的機會。
C.增進締約雙方共同合作解決衛生問題。
履行及整合
A.締約雙方各指派一位計畫協調人,負責雙方合作計畫活動之整體協調

B.締約雙方需各指定一位協調者,針對每一個正式合作的主題做協調。
經費
A.合作計畫的經費運用應基於共同、互惠及彈性的原則。
B.一般而言,締約一方將負擔其參與合作活動的經費(除非締約雙方另
取得一致意見);或者締約一方亦可提供締約另一方參與合作活動之
全部或部分的支持。
C.締約雙方將協定共同活動的經費運用,並於共同活動執行前之換文內
明訂。
可能合作的範圍
A.合作方式可包含:
(1)雙方協議之合作計畫。
(2)相關人員的參訪及/或訓練。
(3)相關領域的資訊交流。
(4)就雙方有興趣及有利的主題共同舉辦專題研討會。
(5)其他雙方協議之活動。
B.可能合作的領域可包含:
(1)締約雙方將就以下廣泛的領域提升衛生醫療合作:
●疾病的防治。
●公共衛生的提升及防護。
●醫療衛生服務及政策。
●醫療衛生管理。
(2)締約雙方將就以下特定領域尋求合作機會:
●傳染性疾病。
●HIV/AIDS、性傳染病以及肺結核的防治。
●預防接種。
●慢性病的防治及健康的提升。
●非傳染性疾病。
●婦幼衛生。
●人口政策。
●公共衛生體系的鞏固。
●其他雙方協議的領域。

生效、修正及期限
本協定自簽署日起生效,並得由締約任一方於 6 個月前通知對方終止
。本協定之終止應不影響原先已同意並已開始活動之有效性或持續性。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經獲充分授權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 2010 年 6 月 24 日訂於中華民國(臺灣)臺北,以英文繕製
2 份。


梁英斌代表 阮伯炬代表駐
駐越南臺北經濟 臺北越南經濟
文化辦事處 文化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