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疾病管制局與奧地利健康暨食品安全署傳染病交換合作暸解備忘錄第一號執行辦法(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奧地利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及二月九日臺灣疾病管制局局長郭旭崧、 組長陳穎慧與奧地利健康暨食品安全署署長芙留赫夫、處長愛勒保格簽 署;並自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生效

 
1.目標
本執行辦法中述及之活動應遵循臺灣疾病管制局與奧地利健康暨食品安
全署於 2007 年簽署之傳染病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
所列之一般性規定及條件。本執行辦法附加於備忘錄之後,並成為備忘
錄之一部分。
臺灣疾病管制局(以下簡稱 Taiwan CDC) 與奧地利健康暨食品安全署
(以下簡稱 AGES) 同意在平等互惠之原則下進行合作,本執行辦法直
接由 Taiwan CDC 和 AGES (以下簡稱雙方)共同執行。
(a)確保傳染病防治資訊之適當交流,使雙方均蒙其利。
(b)提升雙方訓練與研究發展之能力。
2.借調
(a)Taiwan CDC 將選派適當人員借調至 AGES ,借調期間為(2010
年 3 月 1 日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
(b)AGES 將提供Taiwan CDC 借調人員為期一年之工作及適當之計畫

3.財務責任
(a)AGES 須負擔借調之費用,包含於 2010 年至 2011 年一年期間支
付 Taiwan CDC 36,000 歐元,及提供臺灣至奧地利之經濟艙來回
機票乙張。
(b)Taiwan CDC 須負責將借調費用轉發給借調人員。
(c)Taiwan CDC 借調人員須自行支付包含健康保險在內的生活費用。
4.效期
本執行辦法自較晚簽署方之簽署日期起生效,效期至(2011 年 3 月
)。
本文件涵蓋雙方執行辦法之所有內容,無其他附屬執行辦法。只有書面
執行辦法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執行辦法之修正及補充,須經雙
方書面同意方可生效及具法律效力。
若本執行辦法中任何條款無效時,應被一最能反映無效條款的經濟意圖
之合法條款所取代。
5.管理及裁判權
本執行辦法,擔保聲明及賠償應適用奧地利之法律,雙方有關本執行辦
法的任何爭議,包括違約、終止、效力等,如果不能友善協商解決,應
提交奧地利維也納法庭審理。

本執行辦法由雙方執行且各執一份。

臺灣疾病管制局 奧地利健康暨食品安全署
郭旭崧 芙留赫夫
局長 署長

日期:2010 年 2 月 9 日 日期:2010 年 3 月 17 日

陳穎慧 愛勒保格
組長 處長
日期:2010 年 2 月 9 日 日期:2010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