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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駐澳大利亞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之乳製品進口監測豁免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澳大利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駐澳大利亞代表處代表林松煥博士與 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代表柯未名女士於坎培拉特簽署;並自一百年一月 一日生效

 
背景:
本瞭解備忘錄是由臺北駐澳大利亞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
,將臺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與澳大利亞農業部生物安全服務小組透過
降低或豁免乳製品進口之查驗比率,建立一促進貿易之架構具體化。臺灣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與澳大利亞農業部生物安全服務小組分別為主管機
關。

透過本瞭解備忘錄,雙方應達成:
●確保雙方間貿易之乳製品是安全、健康、合乎臺灣及澳大利亞相關法規
規定。
●經過評估後,確認臺灣對於乳製品出口之查驗及驗證體系合乎澳大利亞
1992 進口食品管理法規之相關規定,對於由臺灣出口至澳大利亞之乳
製品,如出具食品藥物管理局出具之證明則降低進口查驗比率(以下稱
為證書)。
●確認澳大利亞方面對於乳製品出口之檢驗及認證系統合乎臺灣之相關規
定,對於由澳大利亞出口至臺灣之乳製品,如出具由澳大利亞農業部生
物安全服務小組之證明,則降低進口查驗比率(以下稱為證書)。
●這些目標具體的呈現在下列瞭解備忘錄所詳細列出來的內容中。

第一條 本瞭解備忘錄適用範圍及效力
本瞭解備忘錄適用於在約定之雙方國內生產,並經出具證書,輸
出至另一國之乳製品。將依符合進口國之相關規定後,發予證書
。與本瞭解備忘錄相關之乳製品國際商品統一編號代碼列於附件


第二條 本瞭解備忘錄之施行
本瞭解備忘錄不會改變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或澳大利亞於 WTO
協定下之權利義務(WTO 協定)。

第三條 主管機關之義務
第三條之一 主管機關會對出口之乳製品進行出口檢驗及驗證,並確定符
合以下規定
臺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需確保臺灣製造並輸出至澳大利
亞之乳製品符合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訂定之牛乳及牛乳製品
之相關衛生標準、畜產品農藥殘留容許量、食品添加物使用
範圍及限量之規定。同時需確保符合進口國之規定,此處指
的就是澳大利亞農業部生物安全服務小組(BSG)之 1992
進口食品管制法規。
澳大利亞農業部生物安全服務小組需確保澳大利亞生產及輸
出至臺灣之乳製品符合 1982 年出口管制法以及相關規則與
命令,包括 2005 年出口管制命令(牛乳與牛乳製品);這
些法律也規定從澳大利亞出口的乳製品要符合進口政府機關
的規定,此處指的就是臺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第三條之二 主管機關在確認對方國符合規定下,基於相互承認外國主管
機關,有能力提供乳製品之查驗及驗證
由澳大利亞出口至臺灣之乳製品之進口查驗比率降為 2%。
由臺灣出口至澳大利亞之乳製品之進口查驗下降比率,在澳
大利亞完成對臺灣乳製品生產系統之查驗及驗證評估,且確
認臺灣生產之乳製品符合澳大利亞 1992 進口食品管制法規
之標準後決定。
第三條之三 當違反規定之情形發生時,將立即以書面相互通知。
第三條之四 當實施之情況有所變更時,主管機關間將以書面通知。
第三條之五 澳大利亞農業部生物安全服務小組將每年提供一份該局對出
口至臺灣乳製品進行查驗之情形報告予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
局。
第三條之六 任何一方認為有需要對於另一方之系統進行稽核,以降低或
豁免抽驗比率時,除非另有協議,否則需自行負擔所有的費
用。

第四條 條款之評估與確認
第四條之一 任一方會檢查每一批進口乳製品驗證之有效性。
第四條之二 對於在本瞭解備忘錄下進口之產品,任何一方會對該產品進
行隨機查驗,然此隨機查驗之比率如下:
(1)由澳大利亞出口至臺灣之乳製品,抽驗比率為2%以下。
(2)由臺灣出口至澳大利亞之乳製品,給予依據 1992 輸入食
品管理法規之最優惠抽驗比率。
若在本瞭解備忘錄之第九條,每三年重新審查本瞭解備忘錄
條款前,發生違反規定之情事,查驗比率將被重新審查及斟
酌。
第四條之三 此評估將依國際法典組織之「食品進出口查驗及驗證系統之
設計、操作、評估與驗證指引」之附件「進口國對於出口國
之查驗及驗證系統進行評估及確認程序指引」進行。

第五條 透明化、資訊交換與合作
FDA 與 BSG 在履行此協議時應適當的溝通與合作。這包括但不
限於有關執行檢驗之法令、政策、程序與準則之溝通合作。為了
促進本瞭解備忘錄之履行,有些特殊資訊會被要求交換,如:
(1)任何一方的主管機關在進行查驗時發現之負面結果,而該結果
為可能導致違反臺灣或澳大利亞方面規定者。
(2)任何一方的主管機關進行隨機檢查時發現之負面結果,而關於
該項產品之處置及查驗比例可能會沿用至往後之進口貨品者。
(3)偽造之證明。
(4)本瞭解備忘錄所包括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訂定之標準、指引
以及後續之修正案。

第六條 通知
當發現與有關澳大利亞乳製品有關之特定嚴重危害健康之危險時
,FDA 與 BSG 應遵循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之第
CAC/GL 19-1995 號指引(Guidelines for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in Food Control Emergency Situations)進行通
報。

第七條 爭端解決
當發生與本瞭解備忘錄適用或解釋之爭端時,應透過雙方協商,
在不偏坦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以及澳大利亞在世界貿易組織協
定下之權利與義務,加以解決。爭端亦可訴諸國際組織或其他在
國際協定之下成立之國際組織之爭端解決機制,或雙方主管機關
之爭端解決機制,加以解決。

第八條 聯絡官員
臺灣 澳大利亞

科長 組長
食品藥物管理局 食品組
衛生署 生物安全服務小組
No. 161-2, Kunyang St., 農林漁業部
Taipei GPO Box 858
Taiwan, R.O.C. Canberra ACT 2601
AUSTRALIA

第九條 檢討、修正與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條款將於雙方簽署日起每三年後進行檢討。
本瞭解備忘錄可隨時經由雙方書面同意修正及增補內容。
任一方得任意於六個月前書面通知他方後任意終止本瞭解備忘錄
。本瞭解備忘錄將於另一方收受終止通知後六個月後終止其效力


第十條 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於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於 2010 年 11 月 22 日,在坎培拉特於兩份英文原始文件上面簽名

代表駐澳大利亞代表處 代表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

林松煥博士 柯未名女士
代表,駐澳大利亞代表處 代表,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