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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與巴拿馬 GORGAS 醫學紀念中心有關傳染疾病資訊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8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拿馬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及五月十三日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疾 病管理局局長郭旭崧與巴拿馬 Gorgas 醫學紀念中心主任奈斯托.索沙 簽署;並自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與巴拿馬 Gorgas 醫學紀念中心(以下
簡稱雙方),為增進未來雙方在傳染病防治及生物安全之交流,依據
2007 年 6 月 20 日之會議紀錄及該中心董事會 2008 年 6 月 3 日
第 53 號決議文,由雙方首長授權之人士,簽訂本瞭解備忘錄。
雙方同意在平等互惠原則下進行合作,並可繼續商定更詳細之合作計畫。
1.合作目的:
本瞭解備忘錄旨在促進雙方健康技術暨科學領域的合作交流,主要希望
加強下列幾項領域:
(a)確保傳染病檢驗技術、安全性及生物安全之交流,使雙方均蒙其利

(b)提升雙方訓練、建構容納力與研究發展之能力。
(c)提出雙方皆可提議、發展及執行合作計畫之架構,每個提議計畫將
會根據可獲得資金及其效益進行評估,雙方皆須尋求內部及外部之
資金以支助本瞭解備忘錄所產生之計畫及交流。
(d)關於特定計畫或研究方案發展所需之資金以及人力,雙方應簽署明
確的瞭解備忘錄(或是合約),訂定此計畫或方案之委託範圍及條
件,而此瞭解備忘錄或是合約需經雙方授權之人士同意及簽署。
2.合作計畫:
(a)資訊交流:藉由監測、檢驗及實驗室報告、研習會或研討會等方式
,建立資訊交流計畫。
(b)國際研究計畫:促進兩國相關計畫之共同合作研究方案,以提昇專
業研究人員之研究能力,發展國際合作平台,促成國際性傳染病相
關計畫之參與。
(c)配置:在二國現行法規及雙方財務額度內,促進雙方專家就其專長
領域,就生物安全、實驗室檢驗(例:登革病毒、流感病毒等)、
實驗室及研究計畫之品管等共同合作。
3.財務責任:
(a)各方應確定本瞭解備忘錄之執行範園。
(b)各方自行負擔前條合作計畫所需費用。
4.執行與合作:
(a)本瞭解備忘錄將直接由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與巴拿馬
Gorgas 醫學紀念中心負責執行,各方將指派主管機構擔任聯絡窗
口,促進可能構成具國際重要性公共衛生危險之傳染病之資訊分享

(b)雙方得舉辦年度雙邊會談,發展及審視共同研究計畫。
5.一般條款:
(a)任何依據本瞭解備忘錄之合作的研究或活動將會符合雙方相關的法
律規定。若是在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進行,將符合中
華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若是在巴拿馬Gorgas 醫學紀念中心進行,
將符合巴拿馬的相關法律規定。
(b)就本瞭解備忘錄而言,智慧財產之定義為任何之發明、發現或是改
進,無論是否已申請專利或是有著作權與否,包括但不限定於文字
表達、技術、軟體、計畫主題、資料庫或是在本瞭解備忘錄下發展
之著作作品。
由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獨家發展之智慧財產,將全權
歸於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所有,反之亦然。
雙方至少有一名人員共同參與之智慧財產則是由雙方共同擁有,雙
方皆可在研究的目的下使用之。
(c)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期滿自動延續三年,
除非任一方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之,此通知必須在終止日期 90 天
前送達。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書面協議修正之。本瞭解備忘錄不
應造成雙方任何財務上的義務或是負擔。

雙方應以中文、西文及英文簽署一式二份,每一份都應被視為正本。


中華民國行政 巴拿馬 Gorgas 醫
院衛生署 學紀念中心
疾病管理局
郭旭崧局長 奈斯托.索沙
主任

日期 日期
13 May, 2009 28 May,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