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關於醫療援款特別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布吉納法索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陶文隆與布 吉納法索衛生部長賽杜.卜達於瓦加杜古簽署;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 起生效,效期 5 年,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滿失效,締約雙 方將於本協議期滿 3 個月前檢討其實效,並決定是否續約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為促使兩國合作史臻效益,決定加強現行
之醫療技術合作結構,是協商如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諾每年提供 30 萬 4898 歐元醫療款,援助布吉
納法索政府,優先用於下列醫療計畫:
一、購買手術室醫療器材--11 萬 8910 歐元
二、改善醫療品質之基礎建設自--3 萬 6588 歐元
三、頒授醫事人員研究及深造助學金--14 萬 9400 歐元
第二條 本協議第一條所述計畫之執行將以中華民國會計年度(亦即自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基準。
第三條 古都古地區醫療中心為本協議之主要合作對象,惟布國衛生部可
視優先情況指定其他醫療機構為主要合作對象,此一情形下,布
國衛生部應於提供支用計畫時知會中方。
第四條 布吉納法索政府應至遲於每年 11 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第一條
所述經費支用之執行計畫,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後按項目於下年
度首月撥付。
第五條 布吉納法索政府應至遲於每年 11 月底之前提出當年會計年度經
費支用情形之年度報告。
第六條 每一會計年度內所列執行計畫之經費於年度終了時倘有餘額,得
保留至下一會計年度支用。
第七條 有關採購生物醫療器材及頒技醫事人員研究及深造助學金等事宜
,將由布吉納法索政府自行負責。
第八條 本協議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效期 5 年。本協議將
於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滿失效,締約雙方將於本協議期滿 3
個月前檢討其實效,並決定是否續約。
第九條 本協議得經由雙方政府同意,以換文方式修訂之。
本協議以中文及法文各繕 2 份,2 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雙方各經其政府授權之代表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24 日即公曆 2009 年 3 月 24 日訂於瓦加杜古


中華民國政府 布吉納法索政
代表 府代表
中華民國駐布 布吉納法索衛
吉納法索大使 生部長
陶文隆 賽杜.卜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