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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吉里巴斯共和國政府間關於禽流感疫情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吉里巴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行政院衛生署署 長侯勝茂與吉里巴斯共和國政府衛生暨醫療服務部長董蓋於台北簽署; 並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吉里巴斯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建立
雙方合作及促進禽流感及其相關事務之資訊交流之架構,爰簽訂本瞭解備
忘錄。
更詳細之合作計畫將於本瞭解備忘錄生效後進行研議。
1.合作目的:
(a)確保禽流感防治之資訊交流,使雙方均蒙其利。
(b)提升雙方訓練與研究發展之能力。
2.合作計畫:
(a)資訊交流:藉由監測、檢驗資料、研習會或研討會方式,建立資訊
交流計畫。
(b)人員互訪:在兩國現行法規及雙方財務額度內,促進雙方專家就控
制禽流感政策、檢驗技術、實驗室品管及病例調查之共同合作。
(c)國際研究計畫:促進兩國相關計畫之共同合作研究方案,以提昇專
業研究人員之研究能力,發展國際合作平台,促成國際性禽流感相
關計畫之全面參與。
3.財務責任:
(a)各方應自行負擔參與合作人員之薪資費用。
(b)雙方於必要時應就各項交流計畫及人員互訪所需差旅費相關事項進
行諮商。
4.執行與合作
(a)本瞭解備忘錄將直接由中華民國(臺灣)衛生署與吉里巴斯共和國
衛生暨醫療服務部負責執行,各方將指派主管機構擔任聯絡窗口(
雙方指定臺灣疾病管制局與吉里巴斯公共衛生司),促進禽流感、
大流感及其他可能構成雙邊或國際關切公衛緊急疫病之資訊分享。
(b)每年舉辦一次雙邊會談,協商審視合作研究計畫。
5.效期:
本瞭解備忘錄自最後簽署之日起生效並持續有效,除非任一方於 60 日
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之。本瞭解備忘錄內容得經雙方書面協議修正之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各經其本國政府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署,以昭
信守。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及英文各繕二份,二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 吉里巴斯共和國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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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勝茂 董 蓋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衛生暨醫療服務部長


地點:台北 地點: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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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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