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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衛生署與海地共和國公共衛生暨人口部間禽流感疫情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2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海地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及五月二日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衛生 署署長侯勝茂與海地共和國公共衛生暨人口部部長碧珠簽署;並自九十 五年五月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衛生署與海地共和國公共衛生暨人口部(以下簡
稱雙方),為增進雙方合作及促進禽流感及其相關事務之資訊交流,爰簽
訂本瞭解備忘錄。
雙方同意在平等互惠原則下進行合作,日後可研議安排更詳細之合作計畫

1.合作目的:
(a)確保禽流感防治之資訊交流,使雙方均蒙其利。
(b)提升雙方在防治禽流感之訓練、研究發展能力。
2.合作計畫:
(a)資訊交流:藉由監測、檢驗室分析報告、研習會或研討會方式,從
事資訊交流計畫。
(b)人員互訪:在符合兩國現行法規及雙方各自財務額度內,促進雙方
專家就控制禽流感政策、檢驗技術、實驗室品管及特定病例調查之
合作。
(c)訓練:醫學及獸醫專家自鳥類及人類檢測病毒訓練合作。
(d)國際研究計畫:促進兩國之共同研究計畫,以改善科學研究力,發
展國際合作平台,充份參與國際性禽流感相關計畫。
3.財務責任:
(a)雙方各自決定年度合作計畫之攤付金額。
(b)雙方各自負擔前項合作計畫所需費用。
(c)雙方各自負擔人員交流及互訪所需之交通費用。
4.執行與合作:
(a)本瞭解備忘錄將直接由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衛生署與海地共和
國公共衛生暨人口部負責執行,雙方各指定中華民國(臺灣)疾病
管制局與海地流行病防治檢疫研究局為聯絡窗口,促進禽流感之資
訊分享。
(b)雙方每年舉辦一次雙邊會談,評估共同研究計畫。
5.效期: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並持續有效,除非任一方於 90 日前以
書面通知對方終止之。本瞭解備忘錄內容可經雙方書面協議修正之。


中華民國(臺灣) 海地共和國公共衛生暨人口部
行政院衛生署 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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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勝茂 碧 珠
署 長 部 長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