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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衛生署與甘比亞共和國衛生暨社會福利部間禽流感疫情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1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甘比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侯 勝茂與甘比亞共和國衛生暨社會福利部部長坦桑恩布威簽署;並自九十 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衛生署與甘比亞共和國衛生暨社會福利部(以下
簡稱雙方),為增進雙方合作及促進禽流感及其相關事務之資訊交流,爰
簽訂本瞭解備忘錄。

雙方同意在平等互惠原則下進行合作,並研議更詳細之合作計畫。

1.合作目的:
(a)確保禽流感防治之資訊交流,使雙方均蒙其利。
(b)提升雙方針對禽流感訓練與研究發展之能力。
2.合作計畫:
(a)資訊交流:藉由監測、檢驗資料、研習會或研討會方式,建立資訊
交流計畫。
(b)人員互訪:在兩國現行法規及雙方財務額度內,促進雙方專家就控
制禽流感政策、檢驗技術、實驗室品管及病例調查之共同合作。
(c)國際研究計畫:促進兩國相關計畫之共同合作研究方案,以提昇專
業研究人員之研究能力,發展國際合作平台,促成國際性禽流感相
關計畫之全面參與。
3.財務責任:
(a)各方應確定有關禽流感交流計畫之範圍。
(b)自行負擔前項合作所需費用。
(c)自行負擔各項交流計畫及人員互訪所需差旅費。
4.執行與合作:
(a)本瞭解備忘錄將直接由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衛生署與甘比亞共
和國衛生暨社會福利部負責執行,各方將指派主管機關擔任聯絡窗
口(雙方指定臺灣疾病管制局與甘比亞疾病管制局),促進禽流感
、流感大流行及其他可能構成國際關切公衛緊急疫病之資訊分享。
(b)每年舉辦一次雙邊會談,協商審視合作研究計畫。
5.效期: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並持續有效,除非任一方於 60 日前以
書面通知對方終止之。本瞭解備忘錄內容得經雙方書面協議修正之。


中華民國(臺灣) 甘比亞共和國
行政院衛生署 衛生暨社會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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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 勝 茂 坦桑 恩布威
署 長 部 長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