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及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中華民國(台灣)大
使館和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簽換;並自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生效
文號:IEC 555/72/02/Part IX/(29-MJJ)
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向中華民國(台灣)大使館致意,並照會後者有關甘
比亞政府同意甘比亞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台灣)政府間之醫療合作協
定續約 5 年,並自屆滿日期生效。
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謹此機會重申對中華民國(台灣)大使館最崇高之敬
意。
班竹,2005 年 9 月 8 日
中華民國(台灣)大使館
卡尼芬市
文號:ROC/40801/198L
中華民國(台灣)大使館謹向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照會後者有關
中華民國(台灣)政府與甘比亞共和國政府間之醫療合作協定效期將於
2005 年 10 月 18 日屆滿。經大使館與甘比亞共和國總統府初步磋商,
原則同意上述協定以相同之條件續約 5 年。鑒此,大使館奉中華民國(
台灣)政府之指示,建議依據上述協定第七條之規定,雙方以換文之方式
續約。
中華民國(台灣)大使館謹要求甘比亞外交部確認甘比亞政府接受上述建
議,完成換文程序,俾使協定效期延展至 2010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台灣)大使館謹此機會重申對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最崇高之敬
意。
班竹,2005 年 8 月 1 日
外交部,班竹
副本抄送:總統府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