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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衛生署與貝里斯衛生部間禽流感疫情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3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貝里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侯 勝茂與貝里斯衛生交通及地方政府部部長科毅簽署;並自九十五年六月 二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衛生署與貝里斯衛生部(以下簡稱雙方),為增
進雙方合作及促進禽流感、大流感、愛滋病及其相關事務之資訊交流,爰
簽訂本瞭解備忘錄。

雙方同意在平等互惠原則下進行合作,未來雙方均有意願時可研議更細之
合作計畫。

1.合作目的:
(a)確保禽流感、大流感及愛滋病防治之資訊交流,使雙方均蒙其利。
(b)提升雙方訓練與研究發展之能力。
(c)提供貝里斯有關禽流感、大流感及愛滋病技術援助。

2.合作計畫:
(a)資訊交流:藉由監測、檢驗資料、研習會或研討會方式,建立資訊
交流計畫。
(b)人員互訪:在兩國現行法規及雙方財務額度內,促進雙方專家就預
防控制禽流感、大流感及愛滋病政策、檢驗技術、實驗室品管及病
例調查之共同合作。
(c)國際研究計畫:促進兩國相關計畫之共同合作研究方案,以提昇專
業研究人員之研究能力,發展國際合作平台,促成國際性禽流感、
大流感及愛滋病計畫之全面參與。

3.財務責任:
(a)各方應確定年度合作協議之範圍。
(b)自行透過國家預算或可用資源負擔包括差旅、生活及其他所需費用


4.執行與合作:
(a)本瞭解備忘錄將直接由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衛生署與貝里斯衛
生部負責執行,雙方各指派下列主管機構擔任聯絡窗口:
1.臺灣疾病管制局
2.貝里斯衛生服務辦公室
雙方主管機構將設法促進禽流感、大流感、愛滋病及其他可能構成
國際關切公衛緊急疫病之資訊分享及技術合作。
(b)每年舉辦一次雙邊會談,共同協商審視本備忘錄之合作研究計畫。

5.效期: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並持續有效,除非任一方於 90 日前以
書面通知對方終止之。本瞭解備忘錄內容得經雙方書面協議修正之。


中華民國(臺灣) 貝里斯
行政院衛生署 衛生交通及地方政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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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勝茂 科毅
署 長 部 長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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