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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會間關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共同研究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2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亞東關係協會會長許水德與財團法人交 流協會會長服部禮次郎於東京簽署;並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生效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會間關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共
同研究瞭解備忘錄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法人交流協會(以下簡稱「交流協會」),簽訂之「亞
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設駐外辦事處協議書」(以下簡稱「協
議書」)第三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5 項之規定,相互合作取得有
關當局同意,執行下列事項:
1.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皆別請求行政院衛生署疾疫管制局及日本國立
感染症研究所提供必要協助,進行「SARS 及大規模且嚴重之新興與再
浮現傳染病之台日共同研究」。
2.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為適切研擬、評估「共同研究」計畫,得舉行
協調會議。

本解解備忘錄以中文及日文各繕兩份,兩種約文同一作準。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簽署東京。

亞東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交流會
會長 會長

許水德 服部禮次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