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與布吉
納法索外交暨區域合作部於瓦加杜古簽換;並自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生
效
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 2004 年 11 月 2 日第 93/105 號節略
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茲向布吉納法索外交部致意並聲述:鑒於 1
996 年 4 月 19 日簽署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間醫療技術合
作協定議定書效期即將於 2005 年 4 月 18 日屆滿,而締約雙方均未通
知對方,表達修訂或終止該議定書之意願。中華民國政府依據該議定書第
13 條之規定,認為該議定書將自 2005 年 9 月(謹按:月份有誤)19
日起自動展延 3 年。
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順向布吉納法索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於瓦加杜古
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 2004 年 12 月 14 日第 93/116
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茲向布吉納法索外交暨區域合作部致意並附
上經修正之 2004 年 11 月 2 日第 93/105 號節略,註明「中華民國
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間醫療技術合作協定議定書」將於 2005 年 4 月
(謹按:更正月份)19 日起續延 3 年。
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向布吉納法索外交暨區域合作部順致最崇高
之敬意。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瓦加杜古
布吉納法索外交暨區域合作部二○○四年 12 月 27 日第 004714 號節略
布吉納法索外交暨區域合作部茲向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致意並表
接獲大使館 2004 年 12 月 14 日第 93/116 號節略,修正大使館 200
4 年 11 月 2 日第 93/105 號節略,有關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
政府間醫療技術合作協定議定書將自 2005 年 4 月 19 日起自動展延事
。
布吉納法索外交暨區域合作部知悉上述通知並將轉請相關單位注意。
布吉納法索外交暨區域合作部向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順致最崇高
之敬意。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瓦加杜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