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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間醫療合作特別協定續約換文(西元 2004 年 06 月 03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0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5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聖多美普林西比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中華民國大使柯吉生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 共和國外交暨合作部部長貝格諾簽訂;並自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效期續延至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止)

 
柯大使吉生致聖多美外交暨合作部長貝格諾函中譯文
部長閣下: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簽署之醫療合作特別協定,於二○○一年五月廿四日續延三年,將於二○
○四年六月十五日屆滿。
為應 貴部續約請求 (來略第 084 /DC-MNEC/2004 號) ,並依據該協定
第十一條自動延長三年之規定,茲函告敝國政府同意本協定續延至二○○
七年六月十五日止。
謹藉此機會申致本人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柯吉生

正本:聖多美外交暨合作部部長貝格諾
副本:聖多美衛生部部長季爾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間醫療合作特別協定續約
聖多美外交暨合作部長貝格諾復柯大使吉生函中譯文
日期文號:二○○四年六月三日 第904/GM-MNEC/04 號
事由: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間醫療合作特別協
定續約事
大使閣下:
二○○四年六月二日第 ROC/082/2004 號函敬悉,謹以聖多美政府名義,
同意本協定之續約。

謹藉此機會向閣下重申本人最高之敬意
部長貝格諾 (親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