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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附約二號(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與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瞭解備忘錄(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局長 長翁瑞亨與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國際關係司司長黎廷方於河 內簽訂;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與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 2000 年 1
2 月 13 日簽署之瞭解備忘錄。
1 、2002 年行政院衛生署同意接受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薦選
人員來臺灣接受訓練。
1.1 一梯次各十人為期十日之人口計畫執行與家庭計畫管理。
1.2 二梯次十人為期十日之人口品質管理包含優生保健、篩檢及老年
和殘障人口照護之考察及參訪。
1.3 一梯次十人為期十日之人口管理及戶政登錄之考察及參訪。
2 、雙方同意於 2002 年第四季,衛生署派遣專家六人前往越南檢討及洽
談合作計畫,並實地考察十天。
3 、雙方同意有關人口發展、家庭計畫和優生保健等書面資料和其他形式
之資訊交流。
4 、行政院衛生署將依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之要求提供生育及
優生保健、人員訓練等之協助。本附約未載明之部分,以 2000 年 1
2 月 13 日簽署之瞭解備忘錄為準。本附約之補充及修訂,雙方需以
書面同意行之。本附約為2001年12月26日簽署之瞭解備忘錄之附約。
本附約於 2000 年 12 月 26 日在河內簽署,以英文繕四份,雙方各執兩
份。

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 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
署國民健康局局長長 國際關係司司長

翁瑞亨 (簽名) 黎廷方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