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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間醫療技術合作協定議定書延期換文(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18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及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駐布吉 納法索大使館與布吉納法索外交部於瓦加杜古簽換;並自九十一年四月 十九日起繼續有效三年

 
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本 (九十一) 年三月十一日致布吉納法索外交部第 9
1-041 號法文節略中譯文:
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茲向布吉納法索外交部致意,並申述如下:
鑑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簽署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間醫療
技術合作協定議定書效期即將屆滿,而締約雙方均未表示擬修訂或終止該
議定書,依照該協定第十三條規定,中華民國政府認為本議定書將自二○
○二年四月十九日起繼續有效三年。
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順向布吉納法索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於瓦加杜古

布吉納法索外交部本 (九十一) 年四月二十九日致我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
第000976/MAET/SG/DAPC/PAC號法文節略譯文:
布吉納法索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致意,並申述如下:
大使館二○○二年三月十一日第91-041號節略有關一九九六年四月
十九日簽署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間醫療技術合作協定議定書
繼續有效事,布吉納法索政府相關單位敬表同意。
布吉納法索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於瓦加杜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