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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與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間瞭解備忘錄(譯)(西元 2000 年 12 月 13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3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處長陳再 晉與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國際關係司司長黎廷方於越南河內 簽訂;並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與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希望在平等、互
惠及互利之基礎上締結瞭解備忘錄,以訂定人口、家庭計畫及優生保健合
作交流計畫。
雙方茲同意下列事項:
第一條 計畫
1 合作範圍:合作範圍及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 人員培訓
* 人口、家庭計畫及優生保健之行政管理
* 資訊交流
* 研究
* 互訪,越南派員來台研習,台灣派員赴越南技術協助、評估
並洽談合作計畫
2 年度特定計畫:根據上述合作範圍,雙方每年簽訂附約。
第二條 財務安排
* 越方赴台灣之參訪及受訓人員,由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
員會負擔來回機票 (河內–台北–河內) ,行政院衛生署負擔
越方人員在台之住宿、膳食及交通等費用。
* 台灣專家在越南期間之住宿及交通費用由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
計畫委員負擔,來回機票 (台北–越南–台北) 由行政院衛生
署負擔。
第三條 施行及協調
雙方各指派一位計畫協調人,負責合作計畫活動之協調。
第四條 生效及期限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得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
知他方終止本備忘錄。本備忘錄之終止應不影響原先已同意並已
開始之活動之有效性或持續性。
本瞭解備忘錄之補充和修定,雙方需以書面同意行之。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經合法授權,爰於本備忘錄簽字。

本瞭解備忘錄於 2000 年 12 月 13 日在越南河內簽署,以英文繕四份,
雙方各執二份。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處長陳再晉 (簽名)

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
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國際關係司司長黎廷方 (簽名)

附約一號

依據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與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 2000 年 1
2 月 13 日簽署之瞭解備忘錄。

1 2001 年行政院衛生署同意接受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薦選人
員來臺灣接受訓練。
1.1 三梯次各八人為期十日之人口計畫執行與管理包含戶政登錄之考察及
參訪。
1.2 一梯次八人為期十日之人口品質管理包含優生保健、篩檢及老年和殘
障人口照護之考察及參訪。
1.3 一梯次八人為期十日之社區人口管理之考察及參訪。
2 雙方同意於 2001 年第四季,衛生署派遣專家五人前往越南檢討及洽談
合作計畫,並實地考察十天。
3 雙方同意有關人口發展、家庭計畫和優生保健等書面資料和其他形式之
資訊交流。
4 行政院衛生署將依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之要求提供生育及優
生保健、人員訓練等之協助。
本附約未載明之部分,以 2000 年 12 月 13 日簽署之瞭解備忘錄為準。
本附約之補充及修訂,雙方需以書面同意行之。
本附約為 2000 年 12 月 13 日簽署之瞭解備忘錄之附約。
本附約於 2000 年 12 月 13 日在河內簽署,以英文繕四份,雙方各執兩
份。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處長陳再晉 (簽名)

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
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國際關係司司長黎廷方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