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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與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之瞭解備忘錄(譯)
簽訂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07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3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國際合作組蔡榮福與 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國際關係司司長黎進善於河內簽訂;並 自雙方首長同意後生效

 
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國際合作組蔡主任榮福等於本 (1999) 年 10 月 6
至 10 日訪問越南期間,與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討論,並獲得
下列結論:
1 雙方對 1998–1999 年間在人口與家庭計畫方面之合作表示贊許,並表
示願意在 1999–2000 年間繼續合作。
2 1998–1999 年間合作之主要二項目為:越方派選一梯次國外考察參訪
團及三梯次短期管理與研究團至台灣受訓。 1999–2000 年間之合作,
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進行。
3 1999–2000 年間衛生署同意接受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薦選人員至台
灣接受訓練:
3.1 二梯次各八人為期十日之人口計畫執行與管理方面之考察及參訪 (19
99 年第四季及 2000 年第三季各一梯次)
3.2 二梯次各十人為期二週之人口計畫管理訓練 (1999 年第四季及 200
0 年各一梯次)
4 雙方同意於 2000 年第二季,衛生署派遣專家五人前往越南檢討及洽談
雙方合作計畫,並實地考察為期十日。
5 經費負擔雙方同意如次:
5.1 越方赴台灣之參訪及受訓人員,由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負擔來
回機票 (河內–台北–河內) ;衛生署負擔渠等在台之住宿、膳食及
交通等費用。
5.2 台灣專家在越南期間之住宿及交通由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負擔
;來回機票 (台北–河內–台北) 由衛生署負擔。
6 雙方同意交換有關人口政策、人口與開發、生育保健及家庭計畫等資訊
與資料。為執行本備忘錄,雙方可經由傳真或信函交換資訊。
本備忘錄需雙方首長同意後方能生效。
本備忘錄以英文製成二份,於 1999 年 10 月 7 日於河內簽署,雙方各
執一份。

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國際合作組
蔡榮福
越南國家人口與家庭計畫委員會國際關係司司長
黎進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