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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獸醫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1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14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賴比瑞亞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二月十三日中華民國駐賴比瑞亞共和國大使殷惟良與 賴比瑞亞共和國農業部部長路易士‧魯斯簽換;並於六十五年二月十四 日生效

 
甲 我駐賴比瑞亞大使殷惟良六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致賴比瑞亞共和國農業
部長路易士‧魯斯第 LI/65068 號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接准
貴國前任農業部長詹姆士‧菲力浦先生一九七六年一月二日函,請將
一九七三年二月十四日所簽訂之中華民國與賴比瑞亞共和國有關技術
合作協定延長兩年。」
本人頃奉命轉達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上述協定效期自一九七六年二月十四日起
續予延長兩年,並同意將原協定第一條規定之獸醫隊獸醫人員由三名
增為五名。茲為使該隊人員有較佳之配備以便執行任務,甚盼賴比瑞
亞政府於原協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車輛數目外再增撥輕便車輛一部
。原協定除因增派人員及配備車輛而需作必要之修正外,其餘條款仍
保持不變。
本函暨
閣下表示賴比瑞亞政府同意上述各節之復函即構成中華民國與賴比瑞
亞共和國將兩國間之獸醫技術合作協定自一九七六年二月十四日起延
長兩年並予修訂之一項協定。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殷惟良 (簽字)

公曆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三日
乙 賴比瑞亞共和國農業部長路易士‧魯斯六十五年三月八日復中華民國
駐賴比瑞亞大使殷惟良閣下第 GG/'76/314 號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接准
閣下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三日第 LI/65068 號函答復吾人一九七六年一
月二日請求延長有關獸醫技術合作協定兩年一事敬悉。
吾人對 貴國政府不僅同意延長協定兩年且將獸醫人員自三名增為五
名之盛情,至深銘感。為方便五名獸醫人員執行工作,吾人將增撥輕
便車輛一部與房屋一棟,以便照料增派之獸醫人員。吾人亦將提供車
輛及協定其他所有條款所需要之油料及維護設施。
本人順向
閣下致最誠摯之敬意

農業部長
路易士‧魯斯 (簽字)

公曆一九七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