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中華民國駐賴比瑞亞大使殷惟良與賴比瑞
亞共和國農業部部長菲力浦、財政部部長陶伯特簽訂;並於六十二年二
月十四日生效
本協定由中華民國政府 (以下簡稱「中國政府」) 之代表中華民國駐賴比
瑞亞共和國大使殷惟良閣下與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 (以下簡稱「賴比瑞亞
」) 之代表農業部長菲力浦、財政部長陶伯特於一九七三年二月十四日簽
訂。約文如下:
中國政府與賴比瑞亞政府咸欲促進兩國間技術合作方面之密切友好關係;
為遂行此願望,賴比瑞亞政府經請求中國政府提供有關防治家畜疾病之技
術援助並對賴國技術人員實施獸醫方面之訓練;
中國政府同意予賴比瑞亞政府技術援助,並承諾派遣一獸醫隊前往賴比瑞
亞協助賴國防治各種家畜疾病並對賴國技術人員實施獸醫訓練,
爰經締約雙方政府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派遣一由三名獸醫組成之獸醫隊 (以下簡稱「該
隊」) 前往賴比瑞亞協助賴比瑞亞政府防治各種家畜疾病並對賴
國技術人員實施獸醫方面之訓練。
該隊需自其抵達賴比瑞亞之日起在賴比瑞亞工作兩年。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
(一) 負擔該隊派赴賴國之往返旅費;
(二) 支付該隊人員在賴比瑞亞服務期間之薪津及日支費;
(三) 提供該隊流動診療車一部;
(四) 提供該隊執行任務所需之設備,儀器、媒體及補充物、試劑及
專門性書刊等。
第三條 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承允:
(一) 提供該隊設備齊全,裝有水電之住所;
(二) 提供汽車及客貨兩用汽車各一部以利該隊人員之交通及執行任
務;
(三) 負擔第二條所述流動診療車及本條第 (二) 款所述汽車及客貨
兩用汽車之保險、油料、維護及修理費;
(四) 負責將該隊為執行任務而進口之流動診療車及全部設備、儀器
、材料等於抵達賴國後轉運至其目的地並負擔進口上述物品之
關稅、倉租、碼頭費及其他雜支;
(五) 提供該隊為防治家畜疾病所需之一切血清、疫苗及藥劑;
(六) 支付該隊人員在賴比瑞亞之醫療、手術及住院費用。
第四條 賴比瑞亞政府應提供該隊必需之實驗室,派遣足量之配合人員俾
接受獸醫技術訓練並提供該隊執行其任務所需之協助。
第五條 該隊應享受與賴比瑞亞政府給予在賴比瑞亞境內為開發賴國從事
多邊或雙邊技術合作計劃之任何第三國國民同等之待遇。
第六條 本協定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並自該隊抵達賴國之日起二年內
有效。
為此,雙方締約代表於前述日期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中華民國大使
殷惟良 (簽字)
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代表
賴比瑞亞農業部部長
菲力浦 (簽字)
賴比瑞亞財政部部長
陶伯特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