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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衛生部間醫療技術合作計畫第二號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68 年 12 月 0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8 年 12 月 01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沙烏地阿拉伯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王金茂與沙烏 地阿拉伯王國衛生部部長蘇瑞利簽訂;並於六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衛生部 (以下簡稱甲方) 與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 (以
下簡稱乙方) 基於雙方政府與人民間的友好關係,致力發展醫療合作計畫
,並為推動民國六十八年 (西元一九七九年) 四月六日簽署之備忘錄中決
定之事項,達成下列達協議:
一 備忘錄範圍:
1 基於傳統友好關係及雙方完全相互了解之精神,乙方將提供醫療團
人員 (以下簡稱醫療團) 支援沙烏地阿拉伯王國「五個新公立綜合
醫院計畫」中的吉達及霍埠兩所醫院的醫療作業,且除非遭遇緊急
情況,不能擴及到其他醫院。醫療團中甄選的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
素質與品德。
2 醫療團中至少包括醫師、醫事人員、行政、工務及其他醫院人員。
3 雖然甲方與醫療團團員間簽有合約,但在甲乙雙方同意下,任何一
方有更換醫療團團員的權利。
二 行政經費:
1 甲方於每年合約開始時得付給乙方沙幣三十萬元作為辦理本合作計
畫之行政經費。
2 乙方得指定團長一位及兩位行政助理,負責處理本合作計畫事宜並
協助甲方設置醫院中各部門行政系統,此三人由甲方負責支薪。助
理人員薪資依醫療團的標準付給,團長的薪資則另外協調訂定之。
3 由甲方提供有關醫院中所必須的文字及語言上之翻譯工作。
4 甲方提供醫院及醫療團團員宿舍所需之中式烹飪廚師及廚房設備。
三 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分配如下:
1 行政人員一天工作七小時,視實際需要可加班二小時。
即星期六到星期三
自七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自十六時三十分至十九時三十分。
星期四自七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2 醫師一天工作九小時
即星期六到星期三
自七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自十六時三十分至十九時三十分。
星期四自七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3 護士及醫事人員之工作時間與行政人員同。
4 護士的工作時間可分為兩階段。
5 護士每日供應三餐。
6 醫事人員僅工作時間或值班時供膳,情形如下:
(1) 白天班供午餐。
(2) 晚間班供晚餐。
(3) 大夜班供早餐。
四 計畫的中止:
1 甲、乙雙方若一方認為有需要,並經徵得雙方同意,則本備忘錄可
每年檢討並修改之。
2 甲、乙雙方若有一方想中止本計畫時,必須在計畫中止期的一年前
通知對方。
3 本備忘錄自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王金茂 (簽字)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衛生部部長
蘇瑞利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