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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與沙烏地阿拉伯衛生部間醫療技術合作計畫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68 年 04 月 0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8 年 04 月 06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沙烏地阿拉伯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六日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王金茂與沙烏地 阿拉伯王國衛生部部長吉扎意立於台北簽訂;並於六十八年四月六日生 效

 
項目名稱:中、沙醫療合作計畫。
時間:一九七九年四月六日。
地點:中華民國臺北市
甲方: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衛生部。
乙方: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
一 雙方同意基於政府間之合作關係建立醫療合作計畫,在長期、繼續性
之合作計畫,在長期、繼續性之合作下,乙方將選派醫事人員協助甲
方辦理醫療服務。
二 乙方將派遣一個十人之「醫院管理顧問團」協助甲方規劃新醫院啟用
事宜,其人員包括一位醫院行政管理專家、數名高級醫師及護士、醫
事技術人員、醫院維護人員等。
(一) 赴沙日期–一九七九年五月底以前。
(二) 在沙國服務期間為六個月。
(三) 薪資、交通費及膳宿費如下:
1 由甲方供給往返機票及沙國境內之交通費用。
2 膳宿由甲方供給。
3 甲方將一次總付沙幣七十萬元給乙方,作為此十人顧問團六個月
之薪資。
三 在計畫期開始之初,乙方將供給甲方下列現職醫事人員:
(一) 人數:
1 四十名醫師 (其中牙醫師最多不超過四名) 。
2 二百名護士 (將分兩梯次派遣,間隔三個月) 。
3 二十名醫事技術人員。
4 兩名藥師及數名助理藥劑人員。
5 醫院維護人員,其名額將視情況再予協商。
6 以上乙方所提供人員必需具備最佳素質和良好品格。
(二) 資格評定與認可:
1 醫師:
(1) 專科醫師必需在政府核准之教學醫院受過至少四年之住院醫師
訓練。
(2) 專科醫師之薪資按醫學博士之標準付給。 (參見醫師及牙醫師
薪水核定表第四項) 。
(3) 非專科醫師之薪資,除另有學位者外,按醫學士標準付給。 (
參見醫師及牙醫師薪水核定表第一項) 。
2 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
依據其學歷證件認定其資格。
(三) 甲方提供乙方在沙服務人員帶傢俱之宿舍:
1 單身宿舍。
2 眷屬宿舍–護士除外。
(四) 本項計畫,甲方負擔乙方兩名經理人員及兩名廚師之薪資,其薪資
按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薪水核定表付給。
(五) 甲方每年付給乙方沙幣十二萬元,作為人員遴選及訓練之費用。
(六) 赴沙國服務日期再由醫院管理顧問團與沙國衛生部洽商。
五 協議和契約:
(一) 如必要的話,甲乙雙方將簽訂官方協議書。
(二) 如需要,可簽訂甲方與乙方人員之個人契約。

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王金茂 (簽字)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衛生部長
吉札意立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