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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斐醫藥研究合作交換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72 年 03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2 年 03 月 28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南非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明 哲與南非共和國醫藥研究委員會主席布寧克簽訂;並於七十二年三月二 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與南非共和國醫藥研究委員
會 (以下簡稱醫研會) 訂定科技交換合作條文如下:
一 宗旨:
本協定之宗旨在於每年提供科技人員交換之機會,以參與及加強中華
民國與南非共和國醫藥研究之合作。其範圍將不與其他醫藥方面之合
作安排相關連。
二 合作範圍:
本協定將以雙方每年最多交換科技人員十二人/月為基礎,在正常情
況下每一交換研究人員赴對方工作之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但期訪問
人員得以專案之方式處理。
三 研究之項目:
本協定將包括所有之醫藥科技項目,並包括獸醫學之基本研究。
四 交換人員資格:
四‧一交換人員最低學術資歷之認定,南非方面以醫研會承認之學位為資
格要件,中華民國以國科會認定之計畫主持人為準。上述交換人員
必需為教學、研究機構、以及工業界之現職人員,並必需具有派遣
國之公民身分。
四‧二申請人員必需於申請前,先洽妥對方工作單位同意,在其訪問期間
安排其研究項目如細節。
四‧三中華民國有醫學資格之研究人員在赴南非研究之前,需向南非醫學
及牙醫委員會做臨時性註冊。
五 補助範圍
五‧一中華民國科技人員。
五.一.一中華民國科技人員在本協定之支援下訪問南非共和國時,在其
工作期間將獲得醫研會以月份計算之補助,其補助金額之標準
,每年將按實際情形檢討一次,依訪問人員之業績及經歷而定
。醫研會將負責中華民國訪間人員本人及其眷屬及子女 (如隨
同其配偶及父母訪斐時) 在南非工作期間之保險費用。
五‧一‧二中華民國國科會將負擔中華民國科技人員訪問南非時之往返機
票費用。
五‧二南非科技人員。
五‧二‧一每一南非科技人員在本協定支援下訪問中華民國時,在其工作
期間將獲得國科會以月份計算之補助,其補助金額標準,每年
按實際情形檢討一次,依訪問人員之業績及經歷而定。國科會
將負責南非訪問人員及本人及其眷屬與子女 (如隨同其配偶與
父母來華訪問者) ,在華工作期間之醫藥保險費用。
五‧二‧二南非醫研會將負擔南非科技人員訪問中華民國時之往返機票費
用。
六 行政管理
六‧一中華民國方面,由國科會負責本交換協定之行政管理工作。
六‧二南非方面由醫研會總管理處代表醫研會處理本協定有關之行政業務
及必要之協助。
七 計畫之申請及評選程序
七.一中華民國方面
中華民國國科會提名之訪問人員名單將經南非醫研會同意後始為最
後核定。
七‧二南非方面
南非醫研會提名之訪問人員名單將經中華民國國科會之同意始為最
後核定。
八 計畫之變更
八‧一中華民國科技人員
如某一獲得本協定補助之人員意欲更已獲准計畫之內容 (設計、期
限、邀請單位等) 時,須向中華民國國科會提出申請。
八‧二南非科技人員
如某一獲得本協定補助之人員意欲更已獲准計畫之內容 (設計、執
行期限、邀請單位等) 時,須向南非醫研會提出申請。
九 工作啟始之日期
接受一方,接受派遣一方之提名後得以三個月時間安排工作細節及簽
證等手續。
一○ 報告
每一交換訪問科技人員,須於其工作完畢後二個月內向國科會及醫
研會提出一簡要報告 (約一千字) ,說明訪問期間之心得與成果。
一一 成果出版
研究成果可按正常慣例在科技學術性什誌中刊登,但需事先徵得接
受國補助機構之書面同意,並載明其計畫係由國科會及醫研會所資
助。刊物出版後立即將抽印本各三份分送國科會及醫研會參考。
一二 研討會
每年國科會與醫研會將就共同有興趣之課題,分別輪流在中華民國
及南非共和國舉辦研討會一次。雙方各負擔其出席人員赴國外旅行
之費用,而主辦國則負擔全部國內費用。
日期:一九八三年三月廿八日

中華民國國家科學委員會
主任委員 張明哲 (簽字)

南非共和國醫藥研究委員會
主席 布寧克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