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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玻利維亞共和國政府昆蟲醫學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2 年 09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2 年 09 月 3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玻利維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及九月三十日中華民國駐玻利維亞共和國 大使館代表與玻利維亞共和國外交部代表簽換;並於七十二年九月三十 日簽換

 
甲 玻利維亞共和國外交部致中華民國駐玻利維亞共和國大使館節略譯文
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檢附外交部本年八月八日致衛生部
長第 DGPE/545 號函副本乙份,略請 查照。
外交部順向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六日於拉巴斯

附件
玻利維亞共和國外交部對外政策司司長塞加拉致玻國衛生部部長陶瑞斯第
DGPE/545 號函副本譯文
部長閣下:
貴部本年六月廿九日第○○九一四八號函轉錄瘧疾防治司司長函敬悉。
茲願奉告:鑒於 貴部國際關係司有利之評估,並依照中玻昆蟲醫學技術
合作協定第十一條之規定,該協定將自動延長效期兩年。
本函副本將送請中華民國大使館知照。
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對外政策司司長
塞加拉 (簽字)

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於拉巴斯
乙 中華民國駐玻利維亞共和國大使館復玻利維亞共和國外交部節略譯文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向外交部致意並聲述:外交部本年八月十六日 DGP
E/570 號節略誦悉。茲願奉告: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依照中玻昆蟲醫學
技術合作協定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該條條文如下:
「中華民國昆蟲醫學技術團在玻利維亞共和國服務期限為兩年,自抵
玻國國境之日起算,如任何一方於效期屆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對
方予以廢止,該項服務期限之效期將自動延長兩年。」
大使館順向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於拉巴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