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間人口發展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78 年 06 月 1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8 年 06 月 15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南非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楊西崑與南非共和國政 府代表簽訂;並於七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鑒於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確認兩國政府間及人民間之現存友好
關係;以及鑒於兩國政府咸欲經由協定以釐訂雙方有關人口發展之合作以
及雙方有關人口計畫、人口發展與家庭計畫官員之交換;為此,中華民國
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 (以下簡稱「雙方」) 爰經協議如下:
第一條 雙方承允每年視需要交換官員參與對方之人口計畫、人口發展及
家庭計劃方案以資合作。
第二條 依第一條規定每年交換官員最多為三人,期限最長為三個月,期
滿後,此等官員應行返回其本國。
第三條 雙方各自審定其所擬交換官員之資格,但各員須具備工作用之英
文能力。
第四條 雙方承允於舉辦有關人口計畫、人口發展及家庭計畫研討會及講
習時,應儘可能邀請對方官員參加。
第五條 中華民國和南非共和國之交換官員應循外交途徑洽由各該國主管
機關安排參加各種有關人口計畫、人口發展及家庭計畫課程與活
動。
第六條 雙方各自負擔其交換官員全部出國期間之薪水、津貼、旅費及生
活費用之支出。
第七條 雙方依本協定所交換之官員均應遵守當地國關於外人入境、居留
及離境之法令。
第八條 本協定自簽約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並得循外交途徑,於六個月
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
雙方應每年檢討本協定之條款。
本協定經由雙方同意之任何修正,應以換文行之。
為此,雙方全權代表爰於本協定簽署並用印,以昭信守。
本協定用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中英文本同具效力。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即西元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五日訂於普利托里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楊西崑【簽字】

南非共和國政府代表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