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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為提供醫護人員進行訓練之醫療合作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77 年 01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7 年 01 月 12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南非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施純仁與南非共和國政 府代表 W.A van buihek 於台北簽訂;並於七十七年一月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 (以下簡稱「中華民國」) 和南非共和國政府 (以下簡稱「
南非」) 基於兩國及其人民間之友好關係,及中華民國及南非皆希望經由
提供醫療人員之進修訓練增強雙方之友好關係;
中華民國及南非 (以下簡稱「雙方」) 爰同意如下:
第一條 受訓人數
一 南非同意每年接受中華民國之醫師前來南非共和國接受進修
訓練。一年受訓結束後,經洽商並取得中華民國同意後,醫
師將被甄選繼續接受研究所課程,未經甄選之醫師將返回中
華民國。在任何時間內中華民國在南非接受訓練之醫師人數
每年不得超過二十二名。
二 南非同意每年接受來自中華民國護理人員二十名,做為期一
年以下之訓練,護理人員於訓練結束後,應返回中華民國。
第二條 註冊
赴南非接受醫學及護理進修訓練之候選人,應分別向南非醫師、
牙醫師學會 (醫師部分) 及南非護士學會 (護士部分) 事先辦理
註冊。
第三條 受訓人員之甄選
赴南非共和國接受醫學及護理進修訓練之候選人,應由服務單位
向中華民國之行政院衛生署推荐,經由衛生署甄選後,將合格人
選向中華民國外交部推荐接受該項進修訓練。外交部將受訓人員
名單送南非有關單位考慮及安排分發在南非之合適醫院受訓。
依照南非法令規定,所有醫療人員在向南非醫、牙醫師學會辦理
註冊手續及在醫院執行業務之前,須先通過該學會之考試。
第四條 語言能力
赴南非共和國受訓之醫療人員需具備相當程度之英語能力,並必
須在赴南非前通過南非駐華大使館認可之英語測驗。
第五條 經費負擔
南非將負擔醫師,即臨床助理 (住院醫師) 第一年在南非受訓之
薪水及護理人員在南非受訓一年之薪水。膳宿費用由受訓人員自
行負擔。單身醫師之住宿將儘可能比照南非醫師有關條件辦理。
護理人員則於護士住宅區提供統一收費標準之宿舍。
中華民國同意負擔受訓醫護人員往返機票等相關費用及第二年以
後留在南非受訓人員之薪水。
第六條 適用之法律及規定
本協議項下醫護人員之出入境及在南非之居留,悉依南非共和國
之入境、居留及離境之法律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檢討及修訂
本協議書各條款將逐年檢討,且經雙方同意後可做修正,修正部
分於雙方換文後生效。
第八條 生效日期
本協議書於雙方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書中、英文各一式兩份,經由雙方授權代表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元
月十二日在台北簽署和用印。中、英文本均具有同樣效力。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施純仁

南非共和國政府代表
W.A. van buihe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