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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韓國臺北代表部及駐臺北韓國代表部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瞭解備忘錄(延續效期之換函)(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大韓民國(韓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及六月十八日駐韓國臺北代表部代表 唐殿文與駐臺北韓國代表部代表姜永勳簽換;並自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 三日生效

 
姜代表閣下:
有關我代表部與我智慧財產局(TIPO)晚近通訊,以及 TIPO 與韓國智慧
財產局(KIPO)最新聯繫,本人謹通知,TIPO 與 KIPO 雙方願意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永久型 PPH 計畫。

2015 年 6 月 15 日,貴我雙方代表部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 瞭解備忘錄。據此,TIPO 與 KIPO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PPH 試行計畫。結果顯示,該試行計畫有效簡化專利申請並協
助雙邊申請人迅速取得高品質專利。鑒此,兩局已合意全面實施永久型
PPH 計畫,並將於計畫開始前備妥作業方案。

若能接受上述安排,本人謹建議,本信函連同您的確認回函作為駐韓國臺
北代表部與駐臺北韓國代表部達成全面實施 PPH 計畫共識之依據。待悉
您的確認信函後,TIPO 將發布 TIPO 與 KIPO 兩局 PPH 計畫全面實施
之相關消息。

殷盼收到您的正面回覆

此致
駐臺北韓國代表部代表
姜永勳
2020 年 6 月 18 日
[簽名]
駐韓國臺北代表部代表
唐殿文


唐代表閣下:
本人謹以駐臺北韓國代表部代表之身分,收悉您 2020 年 6 月 18 日信
函,並確認我代表部同意該函內容如下:

有關我代表部與我智慧財產局(TIPO)晚近通訊,以及 TIPO 與韓國智慧
財產局(KIPO)最新聯繫,本人謹通知,TIPO 與 KIPO 雙方願意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永久型 PPH 計畫。

2015 年 6 月 15 日,貴我雙方代表部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 瞭解備忘錄。據此,TIPO 與 KIPO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PPH 試行計畫。結果顯示,該試行計畫有效簡化專利申請並協
助雙邊申請人迅速取得高品質專利。鑒此,兩局已合意全面實施永久型
PPH 計畫,並將於計畫開始前備妥作業方案。

若能接受上述安排,本人謹建議,本信函連同您的確認回函作為駐臺北韓
國代表部與駐韓國臺北代表部達成全面實施 PPH 計畫共識之依據。待悉
您的確認信函後,TIPO 將發布 TIPO 與 KIPO 兩局 PPH 計畫全面實施
之相關消息。

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TIPO)與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不斷努力為彼此
企業及用戶提升智財制度,本人謹表由衷謝意。

順向 閣下重申本人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駐韓國臺北代表部代表
唐殿文
2020 年 6 月 23 日
[簽名]
駐臺北韓國代表部代表
姜永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