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中華民國政府(臺灣)代表交通部部長林
佳龍與吐瓦魯政府代表交通部部長拉法依於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八年
五月三日生效
本協定由交通部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臺灣)和吐瓦魯交通部代表吐瓦魯政
府簽訂(以下稱「雙方」)。
第一條 本協定是為了承認在 1978 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和當值標準國
際公約及其修正案(以下稱STCW)架構下所核發的適任證明文件
。本協定不影響雙方既有之相關法律與規範。
第二條 就本協定而言:
(a)臺灣當局代表中華民國交通部
(b)吐瓦魯當局代表吐瓦魯交通部
第三條 雙方考量 STCW 規則 I/10 以及其他 STCW 相關規定,同意:
II. 臺灣當局是所核發的適任證明文件得到承認的締約方,吐瓦
魯當局是核發認可證明的締約方。
II. 依據 STCW 第 A-I/10 節,為對相關訓練進行認證,臺灣當
局須依據 STCW 規則 I/7 與第 A-I/7 節之規範,將船員
訓練資料提供吐瓦魯當局確認與檢視,所提供之資料內容須
充分且完整呈現船員訓練均符合 STCW 規範。
III.臺灣當局應確保 STCW 所要求的相關船員訓練與評估內容,
均依據 STCW 規則 I/6 與第 A-I/6 節進行管理和監督,
適任證明與認可文件之登記均進行維護,且依據 STCW 規則
I/9 規定可取得相關資訊。臺灣當局亦須確保相關負責人員
依據 STCW 公約第 A-I/6 節,具有適當資格以擔負特定形
式及層級航海人員適任能力之訓練或評估。
IV. 依據 STCW 規則 I/10.1.1 ,臺灣當局須同意吐瓦魯當局定
期檢查其認可的設施及程序,且應吐瓦魯當局要求,提供相
關資料及培訓設施或設備供其檢查和審查,臺灣當局亦須同
意吐瓦魯當局取得 STCW 規則 I/8 與第 A-I/8 節之品質
標準評估結果。
V.如臺灣當局對 STCW 所規範之相關訓練與發證程序有重大變
化,特別是規則 I/10.1.2 所規範之內容,須於 90 天內通
知吐瓦魯當局,明顯異動之內容包括:
(a)官方負責認證確認之聯繫方式變更
(b)本協定闡述之相關程序變更
VI. 雙方同意由吐瓦魯當局根據本協定核發之認可文件,依據
STCW 規則 I/10.6 不可進一步作為其他單位認可的基礎。
VII.吐瓦魯當局基於紀律因素,撤銷其對於臺當局所核發證書之
認可,吐瓦魯當局須將撤銷情形通知臺灣當局。
第四條 本協定自最後簽署日期起生效,有效期為 5 年。
第五條 本協定任一方均可在本協定終止生效之日前至少十二(12)個月
前以書面通知,隨時終止本協定。除非任何一方在其到期日前至
少十二(12)個月發出終止通知,否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5
)年。
下列簽署人,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已在本協定上簽字,以昭信守。
用英文寫成一式兩份。
中華民國政府(臺灣) 吐瓦魯政府
代表 代表
林佳龍 拉法依
交通部部部長 交通部部部長
日期:2019 年 5 月 3 日 日期:2019 年 5 月 3 日
地點:臺北 地點: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