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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中華民國臺灣)以及航空事故調查局(英國)有關飛航事故調查合作之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執行長官文霖 與航空事故調查局首席調查官J C M Orr 先生於台北簽署;並自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六日生效

 
1. 簡介
1.1 本瞭解備忘錄係有關中華民國臺灣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與英國之
航空事故調查局,以下簡稱參與方,在民用航空器飛航事故和重大意
外事件調查領域相互提供合作與協助。
1.2 臺灣和英國都公認為《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的參
與國,因此同意依據《公約》附件 13 所載標準(航空器事故和飛航
事故調查)進行事故調查工作。參與方應告知對方任何該國法律與附
件 13 的標準的差異。
1.3 此瞭解備忘錄所指參與方是兩國政府之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的專責單
位。
1.4 參與方致力於加強各自組織的調查能量,並對於有效事故調查進行分
享知識和經驗。參與方需認知在事故調查上建立共同利益合作的長效
框架。
1.5 本瞭解備忘錄概述了參與方之間依據國際民航組織 13 號附約的合作
和援助的程序安排。
1.6 本瞭解備忘錄將取代參與方先前於 2006 年 10 月 23 日簽署的瞭解
備忘錄
2. 術語
2.1 本文件中所使用的詞語與國際民航組織 13 號附約中賦予的詞語具有
相同的含義。
3. 目的
3.1 該瞭解備忘錄的唯一目標是改善飛航安全。參與方重申依據國際民航
組織 13 號附約所進行之飛航事故調查,是預防事故和重大意外事件
的再發生,不以追究責任或法律責任為目的。
4. 行為守則
4.1 本瞭解備忘錄旨在促進參與方之間在執行國際民航組織 13 號附約事
故調查的合作。任一方應努力克服任何由於語言的差異,民族文化,
立法體系或地理位置所出現的挑戰。
5. 合作範圍
5.1 參與方應建立聯絡管道並經常保持接觸,以提高彼此對於調查能量的
理解,以及可能在某些條件限制下才可提供幫助的範圍和程度。參與
方得安排互訪或會議以交流經驗,專門技術和知識。
5.2 參與方應按照國際民航組織 13 號附約的標準與建議作法進行航空器
飛航事故與重大意外事件調查。經過請求下,參與方將在適當並且在
資源允許的情況下互相提供這樣的援助,援助可能包括使用安全調查
設施,設備和人員等。
5.3 參與方應相互合作,在符合此瞭解備忘錄的目的內提供培訓和技術知
識交流,包括於適用的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一方以觀察員身分參加另一
方之調查。
5.4 參與方得於互相同意下於此瞭解備忘錄有效期間建立更多的合作領域

6. 保密性
6.1 自對方獲得之資料,包括草稿和內部工作文件,將根據各自的國內法
律的範圍內依據其機密性或專有的狀態進行處理。如果當中存在分歧
,參與方均應努力,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以任一方當中較高的要求限
制來適用。
7. 聯絡點
7.1 執行本瞭解備忘錄的聯絡點如下: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TTSB)
張文環
航空調查組組長
電話:+886 2 8912 7388
電子郵件:wen-huan@ttsb.gov.tw
郵寄地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231 臺灣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 200 號 11 樓

航空事故調查局(AAIB)
Mr. Nicholas Dann
國際事務經理
電話:+44(0)1252 510300
電子郵件:ndann@aaib.gov.uk
郵政地址:航空事故調查局
Farnborough House Berkshire Copse Road
Aldershot Hampshire GU11 2HH UK
7.2 在發生飛航事故或重大意外事件時,24 小時通報管道是: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TTSB)值日官
TEL: +886-935628217
航空事故調查局(AAIB)
TEL: +44(0)1252 512299
8. 財務事項
8.1 除非另有約定,參與方應自行承擔依據此瞭解備忘錄所進行任何事項
之費用。
9. 修正
9.1 經參與方同意,可以隨時書面修改本瞭解備忘錄。
10. 持續時間
10.1 本瞭解備忘錄應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並為期五年,除非由任一方通
過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提前終止。

以下簽署人在此見證,經各自相關主管機關正式授權,簽署本瞭解備忘錄


本瞭解備忘錄一式兩份以英文於 2019 年 12 月 6 日完成於台北。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 航空事故調查局
員會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官文霖 J C M Orr 先生
執行長 首席調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