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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間航空服務協定之附約第二次修正(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帛琉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交通部部長林 佳龍與帛琉共和國政府代表基建暨工商部部長歐比揚於臺北及科羅簽署 ;並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同意就 1999 年 12 月 2 日簽
訂之「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間航空服務協定之附約」
新增一項,即第四項,文字如下:
「四、共用班號之安排
(一)於規定航線上經營協議服務時,締約一方任何指定航空公司得與下
列航空公司簽訂諸如聯營、保留機位或共用班號等合作行銷協議:
1.締約任一方所指定之一家或數家航空公司;及
2.第三國之一家或數家航空公司,惟以該第三國核准或同意締約另
一方之指定航空公司與其他航空公司在來往或經停該第三國領域
之空運服務上簽訂同等之協議者為限;
本項規定以協議中所有航空公司,均獲適當授權並符合通常適用於
此等協議之要件者為限。
(二)締約雙方同意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來往雙方領域之共用班號航班之
消費者被充分告知及受保護,及至少應透過以下方式告知旅客必要
之資訊:
1.在訂位時以口頭方式,如屬可能則以書面方式;
2.在機票上及/或機票所附行程文件或其他替代機票之文件上以書
面方式告知,例如書面確認包括遇有問題之聯絡人資訊及清楚指
出若發生危險或意外時負責之航空公司;及
3.在旅行之所有階段中,由航空公司地面人員再以口頭告知。
(三)航空公司所擬合作協議在計畫實施前,須報請雙方航空主管機關核
准。」

本修正文件自締約雙方後簽署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帛琉共和國政府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林佳龍 歐比揚
交通部部長 基建暨工商部部長
日期: 2019 年 6 月 6 日 日期: 2019 年 6 月 6 日
地點: 臺北 地點: 科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