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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大韓民國韓國放送通訊審議委員會通訊傳播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大韓民國(韓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及八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臺灣)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與大韓民國韓國放送通訊審議委員會主 任委員 Kang, Sang-Hyun 於臺北及首爾簽署;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七 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大韓民國韓國放送通訊審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為「參與雙方」),

體認在快速變遷的通訊傳播環境中,媒體匯流創新帶來的挑戰與契機,應
以即時有效的方式監理,

考量參與雙方有共同合作之必要,以保護國內閱聽眾與使用者免於接收新
媒體所產生之無法完全過濾之有害內容或限制接收其境外內容,

因此,擬建立有效的工作關係及加強相互合作,促成更安全的通訊傳播環
境,

達成以下共識:

第一條 目的
本瞭解備忘錄主要目的,係為參與雙方從事互利事務之諮商及促
進參與雙方間資訊交流,並進一步強化合作及發展合作機制之效
果,以提升各參與方在各自國家之媒體環境。
第二條 合作活動
a.本瞭解備忘錄所進行之合作活動,包含參與雙方在符合機關業
務權責情形下所進行之通訊傳播活動:
(1)參與雙方基於互利互信成為平等夥伴而發展合作關係;
(2)就各參與方之一般法定業務權責資訊進行交流合作;
(3)參與雙方建立並提升聯絡管道;
(4)促進參與雙方專家、人員及代表之交流與互訪;
(5)強化與媒體相關組織之合作,以襄助參與雙方履行其功能;
(6)參與雙方共同籌辦會議、宣傳活動及其他活動,以促進通訊
傳播環境發展。
b.本瞭解備忘錄範圍限縮於各參與方在其管轄領域內有關通訊傳
播業務之法定權責範圍內。
第三條 聯絡方式
a.為促進上述合作活動,參與雙方將強化彼此溝通聯繫,並各自
指定國內至少 1 名聯絡窗口。
b.參與雙方以電子方式,含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傳真及電話等
形式為主要聯絡方式。
第四條 保密
a.參與雙方應依本瞭解備忘錄分享或取得之資訊及知識運用,僅
限於執行本瞭解備忘錄之目的。
b.任一參與方均不得揭露、提供或允許第三方接取資訊揭露方所
提供之機密資訊,但取得資訊揭露方書面授權者例外。
c.若參與雙方簽署其他協定或瞭解備忘錄有不同規定,依本瞭解
備忘錄所獲得之所有資訊及知識仍依第四條第 a 項及第 b
項處理。
d.機密資訊所有權歸屬資訊揭露方,包括文件、檔案、物品,以
及任何由資訊揭露方所揭露之機密資訊。
e.在資訊揭露方書面請求下,資訊接受方應立即返還依本瞭解備
忘錄所持有之所有文件、檔案、物品及其他項目,包括任何前
揭項目之複製品予資訊揭露方,且資訊接受方不能再使用或公
開這些機密資訊。
第五條 總則
a.本瞭解備忘錄不修改或取代各參與方或其各自國家施行中之法
律。
b.合作活動費用由參與雙方共同討論分攤。若無進一步決定時,
各參與方各自負擔依本瞭解備忘錄下所進行之任何活動費用。
c.在不損及參與雙方間任何其他協議之情況下,參與雙方依本瞭
解備忘錄而發展或分享之任何物品或項目之智慧財產權,仍歸
屬於原開發或持有之各自參與方。
第六條 最後條款
a.本瞭解備忘錄應自 2018 年 5 月 7 日生效,且持續有效,
直到任一參與方在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另一參與方終止本瞭解
備忘錄。本瞭解備忘錄之終止不影響依本瞭解備忘錄進行中之
活動或計畫。
b.本瞭解備忘錄之條款,得經參與雙方書面同意修正。所修正條
款應於參與雙方同意之日期生效,並視為本瞭解備忘錄整體之
一部分。
c.本瞭解備忘錄之解釋、履行或應用,出現任何意見分歧或爭議
,將由參與雙方共同諮商或協商友善解決之,不需透過第三方
或國際仲裁。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簽署一式二份。


中華民國(臺灣) 大韓民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韓國放送通訊審議委
員會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詹婷怡 Kang, Sang-Hyun
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
日期:2018.8.28 日期:2018.9.13
地點:臺北,中華民國 地點:首爾,大韓民國
(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