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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美氣象預報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及四月二十日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處 代表李光章與美國在臺協會代表執行理事約瑟 唐若文簽署;並自一百 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生效

 
第一條 範圍
本協定為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 與美國在臺協會
(AIT) ,以下單方稱「單方」,合稱「雙方」,提供一個架構
,準此由 AIT 所指定的代表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NOAA)可經
由此一架構,在有償的基礎下,提供由 TECRO 所指定的代表中
央氣象局(CWB) ,於彼此互利的氣象及預報系統發展領域中之
專門技術、訓練及科學交流活動。
第二條 目標
本協定的主要目標為建立一個架構,使 TECRO 指定的代表與
AIT 透過其指定的代表展開雙方互惠的技術合作。此合作的技術
目標有:
A 、從事合作活動以加強 TECRO 指定代表的天氣預報能力。
B 、提供技術協助以規劃與建置 TECRO 指定代表的天氣預報系
統。
C 、為 TECRO 代表的機關或所指定代表所指派的參與人員,提
供專業的培育與訓練。
D 、進行由 AIT 所指定的代表至 TECRO 所指定的代表間的素
材與資訊交換及技術轉移。
E 、提昇雙方科學技術交換計畫的共同考量。
第三條 合作工作範圍
合作的工作範圍將由雙方透過其指定代表協商後決定。
A 、在此協定下之工作可包括執行共同研究計畫、發展系統規格
與蒐集規劃、發展氣象觀測、處理及顯示系統、管理系統之
建立、交換資訊、交換科學家及技術專家、召集研討會及會
議、訓練參與者,以及在雙方同意下,從事有關天氣預報系
統、氣候預測系統、海洋預報系統、氣象觀測系統、海嘯監
測與資訊交換等領域,及相關的科學與技術等方面其他形式
的合作。
B 、TECRO 與 AIT 將就有關本協定下欲進行與科學有關的合作
工作締結執行辦法。每一執行辦法須依本協定約定而定,若
有衝突,以本協定為準。
C 、每個執行辦法將指定工作的技術範圍、管理的責任、費用的
支付方式、預估的成本與進度、依循的程序、智慧財產的處
置、資訊的傳播程序、責任以及其他適當的事項。
D 、所有依據本協定的特定執行辦法進行的合作工作,必須遵守
雙方與其指定代表的法律、規定、政策、財務及行政程序。
第四條 協調
在本協定和其執行辦法下的工作,TECRO 、AIT 和其指定代表有
責任進行全面協商及提供行政上的設施和支援。管理特定工作進
行的責任和參與工作其他團體的角色定位,須由 TECRO、AIT 和
其指定代表們共同決定,並詳載於有關的執行辦法中。
第五條 AIT 應負之責
在本協定下,AIT 同意透過其所指定代表執行以下的工作,並提
供資源來支援聯合計畫的活動:
A 、提供在本協定下合作工作全面性的管理;
B 、需要且適當時徵求其它單位代表的意見;
C 、指定適當單位負責與TECRO的指定代表工作人員進行協調;
D 、AIT 應負責決定工作團隊需求,並選擇適當的人員、機構與
公司,以履行本協定下之工作(選取過程將依專業能力、學
歷、經驗及其他專長等因素來執行,AIT 所指定代表的所有
採購行動須依照適用的採購規則進行);
E 、依照適用的規則和合約條款,提供 AIT 所指定代表的工作
團隊和承包者所需的後勤支援,包含行程安排、日支津貼、
簽證協助等;
F 、在 NOAA 執行與本協定有關之工作時,於 AIT 所指定代表
的處所提供行政支援,包含辦公空間、使用設施、設備和服
務。
第六條 TECRO 應負之責
A 、依據本協定,TECRO 須協助 AIT 所指定代表的人員獲得簽
證及其它必要文件,使渠等至 TECRO 所指定代表的當局領
土執行本協定。
B 、依據本協定,TECRO 須協助 AIT 獲得必要的許可與授權,
以執行本協定執行辦法所規定的協助,包括由 AIT 所指定
代表的人員進出使用 TECRO 所指定代表所管轄的設備與區
域,以執行此協定下之工作。
C 、TECRO 須保證 AIT 及所指定的代表不被 TECRO 所指定代
表課以任何關稅,AIT 及所指定的代表在執行本協定的條款
及規定時不須付任何稅金。
第七條 財務安排
A 、為執行在本協定及其下每一個別執行辦法的工作,TECRO 應
提供 AIT 或所指定的代表工作所需之人事、設備、設施或
其他服務等費用。
B 、依照 AIT 及其指定的代表適用的財務規定與慣例,AIT 應
提供 TECRO 各種可資證明有償需求的文件。
C 、於此協定有效期間內,雙方將締結執行辦法,預計每年
TECRO 將為 AIT 提供的服務透過雙方指定代表支付超過美
金 80 萬元。
D 、費用的支付方式依據本協定第三條規定之。執行辦法將由雙
方指定的代表討論而定,實行範圍應符合本協定第二條之規
定。
E 、每個執行辦法應提供所涵蓋工作的範圍與時程,並至少包含
第一年的預算金額。於此協定有效期間內,個別的執行辦法
可以自訂執行期限。
F 、個別的執行辦法可以包括選擇性的工作目標,於執行辦法期
間內,依指示取得資金後進行工作。
G 、執行辦法不需重複本協定之條文,而應確保所計畫的工作符
合本協定的規定。
H 、AIT 與所指定的代表 NOAA 在此協定下的工作將依預算多寡
而定。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
A 、TECRO 及 AIT 支持在本協定下所提供、交換或衍生之資訊
作最廣而可能的傳播,但保障專有資訊、專利及版權限制等
的需求仍須遵守。
B 、有關智慧財產權及資訊傳播程序的細節,將在本協定下的個
別執行辦法中加以規定。
C 、在本協定中由任一方傳送給另一方的資訊,必須是傳送方所
認知與相信最精確者,但傳送方不保證所傳送的資訊對接受
方或其他第三者在特定的使用或應用上的可適用性。由雙方
共同發展的資訊必須為雙方所認知與相信最精確者,但任何
一方均不保證雙方共同發展的資訊精確性或其被任何一方或
第三者作為任何特定使用或應用的適用性。
第九條 責任
除非因為 AIT 或所指定代表的人員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或破壞外
,TECRO 同意償付 AIT 或所指定的代表,在與本協定工作有關
時,由於 TECRO 及/或其指定代表或人員的行為或疏忽所引起
的財產損失或破壞。
此外,在本協定或執行辦法下,所有交給 TECRO 及/或公眾或
個人的財產,都是經由 AIT 所指定的代表適當的程序測試、品
管後建置而成。在經 CWB 測試而接受該財產後,不管明示或暗
示,AIT 或所指定的代表對於任何包含系統軟硬體設備的正常運
作或由設備產生資料的正確性與否,不作任何保證。AIT 或所指
定的代表不對 TECRO 或其他領受者的財產或資料承擔責任,或
賠償該團體的財產損壞、個人傷害、死亡或其他損失。
第十條 期限、修改與終止
本協定於雙方完成最後簽字之日期生效。本協定於雙方簽字後 5
年終止,但可在 TECRO 和 AIT 同意下隨時修正。雙方將每年
檢視本協定以決定是否修訂、展延或終止。任一方可於終止日期
前 60 天書面通知另一方以終止此協定。除已終止的執行辦法以
外,終止協定時,同時終止其下所有的執行辦法。雙方應設法協
調終止日期,以便依序終止工作並遣返人員。對於終止前已提供
的服務及有關的費用(含處理終止合理的費用),將適度公平的
調整後支付給 AIT 所指定的代表。
第十一條 其他
若於解釋本協定的條款或於修正、改版時有爭議,而無法由執
行階層解決,爭議處應由一方以書面陳述並且提供給另一方考
量。


駐美國 美國在臺協會代表
臺北經濟文化處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光章 約瑟 唐若文
代表 執行理事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