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臺美福衛三號星系衛星系統頻率協調合作協議」延約換函(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二日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副代表與美 國在臺協會代表 Donovan 主任簽換;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回復美國在臺協會信函(中譯本)

親愛的 Donovan 主任:

您來信提議延長並修改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 與美國在臺
協會(AIT) 於 2008 年 6 月 4 日與 2008 年 11 月 7 日所簽署的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臺美福衛三號星系衛星系
統頻率協調合作協議」,我寫這封信給您表達我同意的立場。原協議提供
TECRO 透過其指定之代表單位國家太空中心(NSPO)針對其福爾摩沙衛星
三號之操作協調的技術原則,以避免對 AIT 的指定代表單位國家航空太
空總署(NASA)的衛星任務造成不可接受的頻率干擾。關於福爾摩沙衛星
三號的操作協調,雙方的重點在於 NSPO 執行福爾摩沙衛星三號的正常操
作與特殊上鏈操作,以避免對 NASA 的衛星任務產生頻率干擾。

原協議的有效日期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TECRO 同意 AIT 的提議
將有效日期延長到 2025 年 6 月 30 日或福爾摩沙衛星三號終止運轉(
看何者先到)為止。

TECRO 同意 AIT 提議對原協議部分條文的修改如下:

(1) 將原協議第一條款修改如下:
本 TECRO 與 AIT 協議提供 TECRO 透過其指定之代表單位國家
太空中心(NSPO)針對其福爾摩沙衛星三號之操作協調的技術原則
,並與 AIT 的指定代表單位國家航空太空總署(NASA)進行協調
,以避免 NASA 以及 AIT 所代表的其他機構的地面與太空科學任
務因福爾摩沙衛星三號在正常操作和特殊上鏈操作的電波發射造成
不可接受的頻率干擾。
(2) 將原協議第四條款第六行 ”AIT 的指定代表單位 NASA 的衛星系
統”,修改為 ”AIT 的指定代表單位 NASA 、或 AIT 所代表的
其他單位的衛星系統”。
(3) 將原協議第五條款最後的 ”AIT 的指定代表單位 NASA 的衛星系
統”,修改為 ” AIT 的指定代表單位 NASA、或 AIT 所代表的其
他單位的衛星系統”。

TECRO 同意此回復信函與您的提議信函將構成雙方對原協議之延長有效期
限與部分條款修改的同意,並以 TECRO 回復 AIT 信函之日期為生效日
期,且追朔至原協議的有效日期:2015 年 6 月 30 日。

誠摯地

副代表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