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華民國駐聖文森國特
命全權大使葛葆萱與聖文森國政府代表聖文森國經濟規劃、永續發展、
工業、資訊及勞工部部長龔沙福於聖文森國首都金石城市簽署;並自一
百零五年六月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加強兩國間既存之
友好關係,並促進資訊通信技術合作,爰協議如下:
第一條 協定宗旨
雙方皆認知資訊通信技術之運用能力對提高政府效率,增進人民
競爭力,乃至達成國家永續發展之重要性。於此一共同認知下,
雙方將於資訊通信技術此一領域共同合作,中華民國政府將運用
其先進資訊通信技術協助聖文森國政府提升國家數位化程度,建
立資訊化社會。
第二條 協定內容
本協定建立雙方於資訊通信技術領域合作之基礎架構,以達成協
定宗旨所述之目標。同時就合作範圍、合作關係之制度面向、合
作計畫之內容、未來合作架構及一般條款等進行界定。
第三條 合作範圍
雙方於資訊通信技術合作之範圍包括:
一、電子化政府與電子化治理:
將考量聖文森國政府之需求,規劃及執行各項公部門之資訊
通信合作計畫,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協助制訂配套法令。
二、資訊通信基礎建設之開發:
根據聖文森國政府的國家發展進程發展資訊通信基礎建設,
並符合區域發展目標。
三、數位能力建構與教育訓練:
將配合上述領域進行相關之資通信技術教育及訓練之合作,
以提升人力素質。
第四條 合作計畫
雙方之合作自下列計畫開始進行:
一、計畫內容
(一)規劃、建置及推動已商定之供聖文森國政府部會使用的應
用系統與實體資訊通信技術基礎建設。中華民國政府應與
聖文森國政府指派的團隊共同合作設計、研發、建置及監
督上述商定之應用系統。
(二)人力資源之能力建構:
中華民國政府應辦理計畫相關培訓課程以協助聖文森國參
與計畫團隊成員及計畫利害關係人之能力建構。
上述計畫內容得視實際推展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彈性調整。
二、執行單位
合作計畫將由中華民國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
會負責執行,並由中華民國駐聖文森國大使館負責監督。聖
文森國政府將指定配合執行之部會,以利該計畫各項工作之
推動。
第五條 未來計畫
一、除本協定中所明訂之合作計畫,雙方將透過不定期、不同層
級對話之方式商議未來可能合作計畫。
二、為履行本協定未來計畫所需而訂定之後續協定,應詳列計畫
要件及雙方義務,以書面方式為之,並適用本協定各項權利
義務規範。
第六條 雙方義務
一、中華民國政府
(一)派遣具資訊通信技術背景之長短期專家及技術人員(以下
統稱協定計畫人員)赴聖文森國服務以執行本協定所訂之
目標。
(二)負擔協定計畫人員往返中華民國與聖文森國間之國際旅行
費用。
(三)負擔協定計畫人員於聖文森國服務期間之薪資及津貼。
(四)負擔協定計畫人員於聖文森國服務期間之醫療及保險費用
。
二、聖文森國政府
(一)授權指派一名官員統籌、規劃及促進跨部會協調,並辦理
計畫之相關活動。
(二)提供協定計畫人員所需之辦公室及辦公設備、交通及水電
。(限執行計畫使用)。
(三)核發協定計畫人員適當之身分證明,以利工作執行。
(四)提供協定計畫人員緊急醫療及急救。
(五)提供計畫執行必要之人力物力支援。
第七條 豁免
聖文森國政府應就本協定所有計畫之執行,給予下列優惠待遇:
一、計畫執行所需而輸入聖文森國之設備、材料及補給品豁免其
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
二、協定計畫人員及眷屬出入境簽證及服務期間內之居留,均予
以便利,其首次抵達聖文森國後所輸入聖文森國供個人使用
之私人及家庭用品,豁免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
三、協定計畫人員個人使用之一部車輛,豁免其關稅、稅捐及其
他規費,並核發外交車牌。倘協定計畫人員將車輛轉讓給其
他協定計畫人員,亦應免除一切稅捐。
四、協定計畫人員於聖文森國服務期間領取源自國外之任何與計
畫工作相關之薪資或津貼,豁免所得稅及其他規費。
五、協定計畫人員及其財產,應享有不低於一般給予在聖文森國
境內執行類似工作之其他國際派遣團人員之特權、豁免及待
遇。
第八條 保密義務
任一方指派人員參與本協定各項計畫,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其
人員不得揭露與各該計畫相關之資訊。
第九條 資訊使用限制
本協定所推動之所有計畫,其所涉資訊之利用及散播,乃至智慧
財產權之管理及行使,應另訂協議規範之。
第十條 通知
雙方應交換聯絡清單,俾利雙方就本協定之重要事項或資訊進行
聯絡、遞送等事宜。聯絡清單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一條 效期及展延
本協定自雙方簽署之日生效,效期五年,並取代中華民國政府
與聖文森國政府於 2010 年 11 月 8 日在金石城簽署之資訊
通信技術合作協定。本協定期滿一年前,雙方應檢討本協定各
項計畫之執行成效,據以決定是否予以展延。展延須經雙方同
意並以書面為之。
第十二條 修正
本協定之任何增刪或修正,須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第十三條 終止
一、本協定得經任一方以書面通知對方予以終止,惟雙方應嘗
試就達成共同合意之終止日期進行商議,以容許計畫順利
終止及人員之撤回。
二、本協定中所規範之保密義務,不隨本協定之終止或效期屆
滿而失效。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任何由本協定衍生或有關之爭議,或本協定未盡事宜,雙方應
本誠信原則協商解決。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製 2 份,2 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7 日,即西元 2016 年 6 月 7 日,於聖文森國首都金
石城市簽署。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聖文森國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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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葆萱 龔沙福
中華民國駐聖文森國 聖文森國經濟規劃、永續
特命全權大使 發展、工業、資訊及
勞工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