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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交通運輸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黃志 鵬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陳維海於河內簽署;並自一百零四 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效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為「
雙方」);

考量雙方友好關係以及未來可能發展的合作關係下;

認知交通運輸部門對雙方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要性;

為加強雙方在交通運輸領域的共同合作;

同意以下條文:

第一條 合作內容
雙方必須在下列交通運輸的項目以及領域範疇,在遵守各自相關
法令之條件下,以平等互惠為基礎促進合作:
1.公路運輸及其基礎建設;
2.海洋運輸及其基礎建設;
3.民航領域;
4.交通運輸領域之教育訓練;
5.交通運輸之研究發展;
6.複合運輸與物流;
7.交通運輸安全;
8.交通運輸規劃;
9.制定交通運輸政策與法規;
10.其他雙方共同認為合適的領域。
第二條 合作形式
雙方應依循下列方式努力進行合作:
1.雙方輪流於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就第一條所提及之項目及領域
促進研究及技術合作,會議由主辦的一方籌劃。除非另有共識
,會議相關開銷將由每一方各自負擔;
2.鼓勵針對相關政策、法律與規定進行資訊交流,鼓勵相關企業
及組織之間相互聯繫,並促進雙方企業組織在交通運輸領域進
行長期合作、企業合資與相互配合;
3.互派管理與技術人員,進行學習觀摩及訓練;
4.定期舉辦聯合工作小組會議,討論年度合作計畫的可能性與其
實施方式;
5.雙方共同決議的任何其他方式。
第三條 履行聯絡點
本瞭解備忘錄簽署完成 3 週內,雙方必須以書面方式,互相告
知負責履行本瞭解備忘錄內容之交通運輸主管機關。
第四條 爭議解決
任何關於本瞭解備忘錄之解讀或應用之爭議,將由雙方透過友善
的方式進行談判與協商,尋求解決方法。
第五條 修正
本瞭解備忘錄在獲得雙方書面同意之情況下可進行修正。
第六條 生效、效期和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在簽署當日生效,並持續有效,除非由簽署的任何
一方終止。欲終止本瞭解備忘錄,必須在 6 個月前向簽署的另
一方提出終止本瞭解備忘錄之書面通知。

本瞭解備忘錄於西元 2015 年 5 月 26 日在河內以英文、中文及越文簽
署,一式兩份,各種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約文解釋如有分歧,以英文本
為準。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 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
代表處 辦事處
代 表 主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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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鵬 陳維海